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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登记

日期:2023-11-06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行政备案类事项

生育服务证登记

适用范围

全市

办理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申请条件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夫妻共同生育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子女前进行生育登记(子女出生后可以补登记),自主安排生育。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市,但一方居住在本市一个月以上纳入本市流入居住人口服务管理的。

(二)再生育服务证登记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已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子女死亡的。2.子女按规定取得残疾证的。

申办材料

(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重庆市生育登记服务表(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前配偶死亡医学证明。(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七)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渝快政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申请)审查与决定(审查)颁证与送达(颁证)

办理时限

正常符合条件的线下现场申请当日办结,网上申请1个工作日办结。双方本市户籍且初婚初育对象,网上申请实时办结。(网上申办除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

结果送达

需要统一印制的纸质生育服务证和加盖鲜章的需到现场打印领取,只需电子的不需到现场。

办理地址和时间

璧山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所属的村社区。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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