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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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类事项 |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材料 |
1.病历、用药清单 | ||
2.治疗发票 | |||
3.身份证复印件 | |||
4.其他证明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并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材料。 | |||
受理范围和条件 |
全区范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 | ||
办理流程 |
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卫生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报区卫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 ||
咨询投诉渠道 |
受理单位名称: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地址:东林大道48号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414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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