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重庆某公司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进行评价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22日,重庆市XX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员对重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见2021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此违法行为属首次检查发现,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规定,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界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现状评价:一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二是从未做过现状评价的;三是发生了职业病的。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均应进行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