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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学校某班级仅设一种型号课桌案

日期:2022-07-20

案情介绍

202267日,重庆市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员检查发现:该小学四年级某班使用木质条桌、条凳,且该班级只发现一个高度的条桌条凳。案件于当天受理,并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四年级某班课桌仅设一个高度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三十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之《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X001通过对案件调查结果审查、合议法制审核后,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卫生标准-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思考建议

教室是孩子学生时代的第二个家,课桌椅是学生最长的陪伴,给孩子配备与之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更有利于保证孩子的正确坐姿,保护孩子视力以及预防近视。

一是建议学校每学期根据学生身高,对课桌椅进行个性化的调整,以保证每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都能得到与自己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避免使用“过期”课桌椅。

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学校课桌椅的更新换代,用新型的可调节课桌椅取代老旧固定高度的课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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