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学校某班级仅设一种型号课桌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7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员检查发现:该小学四年级某班使用木质条桌、条凳,且该班级只发现一个高度的条桌条凳。案件于当天受理,并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四年级某班课桌仅设一个高度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之《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X001,通过对案件调查结果审查、合议、法制审核后,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卫生标准-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思考建议
教室是孩子学生时代的第二个家,课桌椅是学生最长的陪伴,给孩子配备与之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更有利于保证孩子的正确坐姿,保护孩子视力以及预防近视。
一是建议学校每学期根据学生身高,对课桌椅进行个性化的调整,以保证每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都能得到与自己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避免使用“过期”课桌椅。
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学校课桌椅的更新换代,用新型的可调节课桌椅取代老旧固定高度的课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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