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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庆市XX区某卫生院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案

日期:2022-10-14


    案情介绍:

202268日,卫生监督执法员对重庆市XX区某卫生院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卫生院建立了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但不能提供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在询问笔录中该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也承认存在该事实。

该卫生院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并遵循重庆市《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裁量基准编码MYO29A,予以该卫生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68日,重庆市XX区卫生健康委向该卫生院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卫生院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法律链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思考建议:

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来说,使用药物终止妊娠是常见的医疗行为。不可否认,药物终止妊娠对患者的身体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这说明,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是必要的,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广大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近年来,由于基层卫生院工作任务繁重,往往忽视了对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完整用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此案件就暴露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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