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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案

日期:2023-10-16

202365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收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等资料。后经询问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动供述该公司未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并遵循2023年版重庆市《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ZY019A,通过对案件调查结果审查、合议、法制审核后,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思考建议:

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行为,在当前我区尚未开展职业健康工作的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此类企业规模小,接害人数少,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纳入职业卫生监管,对此行为予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其开展以后的职业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以后类似用人单位如何启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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