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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庆某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日期:2024-05-29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20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检查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口腔诊室二牙椅治疗台上摆放一 棕色玻璃瓶,内部存放碘伏消毒液,瓶身标注“2023.12.12  2024.1.12”的字样。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立案,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重庆某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该玻璃瓶内盛装的碘伏消毒液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使用,而口腔科的医生忘记更换消毒液,截止现场检查当日2024年3月20日,仍放在口腔诊疗区域使用。该行为,系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150A,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思考建议

消毒隔离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重要环节,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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