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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庆市某区某塑胶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日期:2024-05-29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25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重庆市某区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件于当日受理,并于10月26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根据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某区某塑胶有限公司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编号:CQZH(职)-2023-J0381),重庆市某区某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噪声、聚乙烯粉尘、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参照《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ZY007A):“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通过对案件调查结果审查、合议、法制审核后,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思考建议

虽然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但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无法体现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宣传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特别是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对于评估职工身体健康状况,预防职业病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此,用人单位在开展好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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