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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强顺机械有限公司“7•9”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1-15

202379日,重庆市璧山区强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机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公司员工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组成的重庆市璧山区强顺机械有限公司“7·9”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强顺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4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3422120D,公司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300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拾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加工销售:机械配件,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配件(不含发动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证照齐全有效,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王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791530分左右,强顺机械员工张某某在操作钻铣机过程中不慎发生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断电并对张某某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厂长赵某立即安排强顺公司车辆将其送往来凤卫生院进行救治,当日1730左右来凤卫生院宣布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死亡后强顺机械负责人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该起事故,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工作。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死亡人员信息

张某某,男56岁,身份证号:510232xxxxxxxx2813,户籍地址:重庆市璧山县青杠孙河村1组,系强顺机械员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强顺机械员工张某某在操作钻铣机过程中,钻铣机漏电导致操作工张某某触电,是导致其受伤并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强顺机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 强顺机械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且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3. 强顺机械法定代表人王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根据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的意见,本次事故中,事故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安全生产事故追刑的条件,故对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不予追刑。

(二)建议免于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人员

根据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的意见,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已有效履行职能职责,未发现明显失职渎职情况,故本次事故对相关职能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不予追究。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强顺机械。强顺机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且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2xxxxxxxx2812,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三星村3组。强顺机械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辖区内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做到每月全覆盖。

(二)强顺机械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强顺机械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并如实记录,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强顺机械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同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璧山区强顺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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