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5071K/2021-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5 |
2020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公示
2020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期 |
1 | 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 陈朝忠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50022779585798XP | (璧山)应急罚〔2020〕9 号、(璧山)应急罚〔2020〕9-1 号 | 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提供且未督促王长生正确佩戴并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无高空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空特种作业,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陈朝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组织制定钢结构拆除施工方案,未及时消除王长生没有系挂安全带便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对重庆渝进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陈朝忠罚款人民币1.4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0.9.7 |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一年 |
2 | 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文武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500227203905942M | (璧山)应急罚〔2020〕16 号、(璧山)应急罚〔2020〕16 -1号 | 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消除塔吊无司索工指挥随意吊装的安全隐患。 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杨文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监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有效落实,未及时消除塔吊违章操作吊装的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对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杨文武罚款人民币1.9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0.7.27 |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一年 |
3 | 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 冷明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500227671012037B | (璧山)应急罚〔2020〕23号、(璧山)应急罚〔2020〕23-1号 | 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对潜水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冷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对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冷明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0.11.11 |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一年 |
4 | 重庆聚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夏雪峰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5001067784960000 | (璧山)应急罚〔2020〕24号、(璧山)应急罚〔2020〕24-1号 | 重庆聚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 夏雪峰作为项目劳务负责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督促开展对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对重庆聚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夏雪峰罚款人民币1.9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0.11.4 |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一年 |
5 | 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吴元宁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500105798032692D | (璧山)应急罚〔2020〕31号、(璧山)应急罚〔2020〕31-1号 | 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彻底。 吴元宁作为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督促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对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吴元宁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0.12.3 |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 一年 |
备注:依据《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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