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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5071K/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2020年事故调查行政强制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公示期
1 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其他组织 91500227304836659Q (璧山)应急罚〔2019〕5号 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对重庆石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9.8.10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法院已执行全款,已结案。 一年
2 重庆市好人红机械有限公司 法人及其他组织 91500227681475617U (璧山)应急罚〔2019〕9号 重庆市好人红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未向职工提供劳动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重庆市好人红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9.7.31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法院执行期间。 一年
3 重庆市璧山区群工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人及其他组织 93500227MA5UA3AL1Q (璧山)应急罚〔2020〕2号 重庆市璧山区群工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违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操作规程,使用无电工证的死者张建刚排查电表线路故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对重庆市璧山区群工种植专业合作社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2.6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法院执行期间。 一年
备注:依据《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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