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办事纪律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
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和自然灾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实行)》《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璧山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实行)》《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督办、通报批评、约谈(以下简称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是指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镇街和有关单位就规定应追究党纪、政务处分或法律责任外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任务、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整改和事故进行的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
第二章 督办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对相关单位下达督办函或督查整改通知书进行督办:
(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未按时序进度和要求完成的;
(二)区域或行业领域事故阶段性高发的;
(三)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督查数据分析,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防治问题突出的;
(四)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自然灾害重点防范期,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的;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依法从重”(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要求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
(五)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督查发现重大隐患的;
(六)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区域或部门需要专项督办落实的;
(七)临时性重点任务需要纳入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防治年度考核的;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条 被督办的单位必须按照督办工作要求立即落实工作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类)或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类)。
第三章 通报批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对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在全区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报送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的;
(二)各类报表数据不实、虚报谎报的;
(三)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力的;对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四)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风险隐患,逾期未督促整改到位的;
(五)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市安委会、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对区安委会、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的;
(七)未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或自然灾害评估报告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的;
(九)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六条 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必须根据问题或隐患具体情况、整治期限、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类)或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类)。
第四章 约谈
第七条 安全生产或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不力,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或区减灾委负责人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1. 发生较大事故的;
2. 重大敏感时期发生1死2伤或2人死亡事故的;
3.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负面舆论的一般事故;
4. 因人为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
5. 森林火灾因人为责任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的;已监测地质灾害风险点发生亡人的;因失职、渎职导致洪旱灾害险情加重的;
6. 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事故的;
7.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约谈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
1. 连续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含农村道路交通,其他道路交通除外);
2. 对区安委会、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督办或通报批评事项久拖不改的;
3.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导致人员死亡的;
4.因人为责任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
5.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参照上述情形,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需要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类)或者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类)提出建议,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程序。
(二)需要约谈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类)或者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类)根据情况启动程序。
第九条 约谈批准后,应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和人员,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类)或者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类)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被约谈方,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类)或者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类)负责具体实施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工作,负责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按规定约谈我区人员的协调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被督办、通报批评、约谈情况,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对中央和市属在璧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督办、通报批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并将相关情况抄告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减灾委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