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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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709号)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4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一、所需材料银行卡卡号。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四)报区县应急局审批; (五)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
023-41425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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