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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2-10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1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今年以来,我区先后遭受洪涝、风雹、地质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受灾地区部分群众住房倒塌和损坏。为帮助受灾人员重建家园,现就开展2021年全区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渝应急发〔201979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7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扎实推进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务必于2022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重建任务,确保受灾人员春节前入住新居。

二、核查倒塌、损坏房屋情况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立即组织人员,依托镇街和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辖区内所有倒塌、损坏住房情况,掌握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建立和完善《镇街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台账》(附件1),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市应急局。

三、建立健全工作流程

(一)倒塌、损坏房屋补助对象范围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对特殊群体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注:1.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2. 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残疾人等。

(二)其他因灾救助对象范围

1. 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3.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三)认定程序

按照户报、村(社)评、镇街核、区局定的程序确定受灾救助对象。

1. 本人申请。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小组提名(附件2)。

2. 民主评议。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塌、严重损坏、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 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审核。

4. 镇街审核。接到村民(社区)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镇街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应急局。

5. 区局审批。区应急局接到镇街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四)补助标准

1. 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经商区财政局,对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或维修的受灾户给予补助标准为: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倒塌重建的按60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严重损坏维修恢复的(不重建)按15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其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按5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

2. 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3. 过渡期生活救助。20/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死亡人员16000/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四、认真落实倒房重建补助资金

(一)落实补助资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确定后,区应急局将及时协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发放。

(二)规范资金发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户,并对资金的拨付程序、方式、数额和使用要求进行公示,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补助资金的拨付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后,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分期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确保资金拨付安全、规范、高效。

五、积极推进倒房重建工作

(一)整合政策资源。倒房重建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工程、金土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进一步提高补助额度。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对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提出减免优惠政策。

(二)落实项目管理。镇街要坚持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倒房重建十六要件要求管理救灾资金、审核补助对象、检查建房情况、规范档案管理。同时注意收集整理重建工作图片、声像资料,制作文字图片资料和幻灯片,全面准确反映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及救助效果。

(三)统一设置标识。重建工程竣工后,无论是集中重建点,还是分散重建点,都要设置受灾人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永久性标识牌(应急安居工程),由区应急局分年度统一编号,统一制作。

(四)严格资金监管。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区应急局在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中,将指导各镇街做好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报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各镇街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补助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违者将依规依纪处理。区应急局将适时对各镇街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及项目管理情况等。

(五)及时上报数据。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的采集上报工作,要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本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928日前,上报《2021年倒房重建计划统计表》(附件3);10月起,每月13日、28日前上报《2021年倒房重建进度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2021年倒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直至重建任务全部完成。

(六)扎实推进工作。各镇街在重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等可及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将加强对重点镇街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附件:1.   镇街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台账》

      2. 《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及审批表》

      3. 2021年重庆市璧山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计划统计表》

      4. 2021年重庆市璧山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情况统计表》

      5. 2021年重庆市璧山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璧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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