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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征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日期:2024-04-15

为持续加强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医保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拟向社会征集20名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方面问题;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具备履行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七)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八)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关知识;

(二)对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进行社会监督;

(四)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

(六)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

(七)受邀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八)听取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关于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

三、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时,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保社会义务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吃请或其他形式的赠予;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八)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监督员关系终止

(一)违反本制度第三条内容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申请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的;

(六)征集期满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的。

五、征集方式

采取网上(电子邮件)报名,有意向者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表)并发送到邮箱495672442@qq.com。

六、其他事项

(一)征集的社会监督员无报酬,参加有关医保基金监管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根据本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医保部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专业、从事工作、年龄结构、综合素养等情况,遴选得出社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征集的社会监督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期限为两年。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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