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014 | [ 发文字号 ] | 璧医保处罚字〔2023〕第14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璧山渝进恩康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璧山渝进恩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91500227327771114P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99号瀚恩北城丽景E栋附2.2-2、3-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国进
本机关接到 市医保局移交的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筛查后的“虚假住院”问题的疑点线索,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住院病人程宗华在2022年6月2日住院期间同时使用通宣理肺胶囊、海珠喘息定片两种中成药,属于过度用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6.8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住院病人钱开贵在2022年5月14日住院期间,无相关诊断使用注射用炎琥宁,不符合用药标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8.56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市级疑点移交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住院病人程宗华在2022年6月2日住院期间同时使用通宣理肺胶囊、海珠喘息定片两种中成药,属于过度用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6.8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住院病人钱开贵在2022年5月14日住院期间,无相关诊断使用注射用炎琥宁,不符合用药标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8.56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2.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国进,对你单位住院病人程宗华在2022年6月2日住院期间同时使用通宣理肺胶囊、海珠喘息定片两种中成药,属于过度用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6.8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住院病人钱开贵在2022年5月14日住院期间,无相关诊断使用注射用炎琥宁,不符合用药标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8.56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实际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75.39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市级疑点移交违规情况确认表》和《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市级疑点移交违规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计算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和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75.39元(居民:175.39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75.3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75.39元
罚款:175.39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