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060 | [ 发文字号 ] | 璧医保处罚字〔2023〕第63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8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12500227450697511Q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民主路1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勇
本机关接到 2023年10月进行了医保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的疑点线索,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多记吸痰护理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II级护理、住院诊查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01.81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7.1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注射用头孢他啶、利巴韦林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7.82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稳心胶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69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颅内多普勒血流图、细菌体测定(幽门螺旋杆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9.09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34.06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璧山区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多记吸痰护理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II级护理、住院诊查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01.81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7.1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注射用头孢他啶、利巴韦林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7.82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稳心胶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69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颅内多普勒血流图、细菌体测定(幽门螺旋杆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9.09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34.06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2.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被委托人李长殷,对你单位多记吸痰护理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II级护理、住院诊查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01.81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7.1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注射用头孢他啶、利巴韦林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7.82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稳心胶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69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颅内多普勒血流图、细菌体测定(幽门螺旋杆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9.09元,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34.06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实际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2559.85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璧山区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违规情况确认表》和《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违规项目医保基金损失计算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单位对给住院患者无感染指征使用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04.28元;使用氨苄西林钠抗感染时间过长,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00.24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及相关处罚费用提出申诉,以上申诉经两名副高及以上主任医师专家,对病历再次点评病历后,申诉不通过。其余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和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559.85元(居民:2559.85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559.8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559.85元
罚款:2559.85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