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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078 [ 发文字号 ] 璧医保处罚字〔2023〕第82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125002274506977228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平安三路2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林萍

本机关接到2023年10月进行了医保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的疑点线索,于2023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张先云在2023.06.06-2022.06.09住院中,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用药指征不明,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5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专项整治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张先云在2023.06.06-2022.06.09住院中,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用药指征不明,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5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2.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萍,对你单位你单位张先云在2023.06.06-2022.06.09住院中,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用药指征不明,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5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实际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5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专项整治违规情况确认表》和《  损失计算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和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5元(居民:1.5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元

罚款:1.5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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