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3014R/2025-00163 | [ 发文字号 ] | 璧住建罚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四川七彩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7QFQQ5P,法定代表人:李明清,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华泰花园A幢综合楼1层16号。
2025年09月16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务中心发现当事人在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重庆市璧山区动力电池研究总院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璧山区虎峰大道8号) 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于 2025年9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四川七彩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璧山承建的动力电池研究总院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工程中,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违反建筑管理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四川七彩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各1份);
4.四川七彩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
6.弗迪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8.1号厂房扣件式支模架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复印件(1份);
9.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原件(登记号:2025-4)(1份)
2025年10月20日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璧住建罚罚告字〔2025〕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6日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住建罚罚告字[2025]第000001号)时,签署“我代表公司已看过,无申辩和陈述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四川七彩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重庆市璧山区动力电池研究总院建设项目1号厂房、2号厂房(璧山区虎峰大道8号)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已构成 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整改 现根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的规定, 决定对四川七彩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叁角捌分整(¥21200.38)。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缴款方式: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式。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签章处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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