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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及流程公示图

日期:2023-12-29

01.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支队队长、委分管领导审批立案。

0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需经以下环节:询问、收集证据、勘验、调查取证、鉴定、撰写调查询问笔录。

03.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的意见。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报请执法支队队长审批。

04.案件审批

一般案件:违法事实、证据、依据等清楚且时间紧迫,案件审批前支队应制作案件处罚建议后报委党委所有领导进行案件传签,然后再进入案件审批(委法制信访科审核、支队分管领导及委主要领导批准)程序;

疑难、重大案件:案件审批前应由支队制作案件处罚建议,法制信访科应召集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及委领导,委主要领导主持案件会审(案件会审应有签到表、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相关佐证材料),然后再进入案件审批程序(委法制信访科审核、支队分管领导及委主要领导批准)。

04.事先告知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及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05.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委机关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0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印章。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执法支队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执法支队一般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第三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07.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执法支队在委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2.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移送

适用:执法支队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08.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

09.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执法支队负责人、委机关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10.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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