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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住房城乡建委的委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根据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区房屋征收中心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调查、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计划管理

区政府和属地镇街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送次年计划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并提前落实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报送的次年计划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政府结合审查意见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

三、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 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前,应组织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收集拟征收范围内的危房情况和基础设施情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管网、排水管网、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认定结果公布与旧城区改建征求意见同步进行,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四、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区政府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镇街等部门和机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权属及规划审批手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罚处理情况;各镇街负责核实未经登记建筑修建的历史政策原因、建造年月。

1990年 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产权证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认定。1990 年 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取得规划、建设等报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或许可确定的内容修建的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 励,未缴纳配套费、税费的,应按现行标准直接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除应补缴的相关费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报名和遴选

在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公布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在区政府 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征集评估机构,明确报名条件、评估费标准等事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名。

报名评估机构大于 3家的,区住房城乡建委遴选 3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公示。遴选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机构资质、近两年在重庆市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绩、历来在辖区内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情况等因素。

六、房屋征收评估费用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的计算基数按房屋征收所涉及的房屋、空地、构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全部评估价值计算。评估费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分档次确定,一般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总评估价值的 5‰,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具体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予以制定。

七、补偿科目和标准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市住建委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1〕31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补助标准》及附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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