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华龙及双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关于重庆市璧山区华龙及双龙片区城中村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重庆市璧山区华龙及双龙片区城中村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现决定对重庆市璧山区华龙及双龙片区城中村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重庆琪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1户,建筑面积2507.06平方米。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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