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分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低保低收入群众应保尽保的力度,对有需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更精准,不断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愿望。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7月22日修订出台《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市住房城乡建委9月20日跟紧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轮候排序、管理服务等机制。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国办函〔2024〕53号)的通知要求,为持续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市住房城乡建委研发了全市统一的公租房渝快办申请系统并将于近期上线运行。为了加强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等行为。现起草了配套政策《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分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9日,希望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实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电话:41409918;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06188345@qq.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邮编:402764)。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分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安置
分配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保障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原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和初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民政局对住房、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综合各部门审核的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适时安置。
(二)除以上三类外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在璧山区工作的规定:
(1)璧山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正在本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
(2)非璧山区户籍的,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璧山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璧山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3.符合收入标准及核对规定: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办法》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本区民政部门认定。
4.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璧山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家庭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璧山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璧山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5.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优抚对象;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年孤儿;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房源
房源为香江嘉园、太阳堡、北城馨园、芋荷苑一期二期、天佑山水、青柳阳光公租房小区的腾退房屋,每月1日进行公示。
(四)户型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芋荷苑一期、北城馨园、青柳阳光因无单间配套可申请一室一厅),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电脑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提交申请;可以通过璧山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板块跳转至“渝快办”网页链接提交申请;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在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租房申请窗口,申请人可以到申请窗口提交申请。
三、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二)初审
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璧山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璧山区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2.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璧山区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非璧山区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3.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其他材料: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
(四)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五)轮候
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小区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库中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的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
(六)配租
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采取按序轮候方式每月26-31日组织配租,并对配租结果进行公示(每月21-25日定期安置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七)合同签订
发送配租短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无住房需求。
(八)房屋交接
保障对象应及时携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四、换租管理
租赁期间,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增加合住人员等符合其他换租原因的,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线下窗口申请换租。换租按申请程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配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因合住人数减少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承租人应当换租,应当换租不换租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五、职能职责
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安置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公积金璧山分中心等部门做好申请人的信息共享、核查工作;各镇街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安置实施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的分配安置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安置分配工作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轮候配租成功的申请对象放弃本次配租的视为无住房需求,本次配租作废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入住后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随意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视为两年内无住房需求;申请对象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实时关注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在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璧山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二)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设置便民窗口协助网上操作有困难的群众提交报名申请,做到线上申请、线下服务,切实帮助住房困难群众。
(三)加大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力度,印发报名须知和申请流程,宣传到位。
(四)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之日、低于、高于,包括本数。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安置分配工作的通知》(璧建发〔2021〕42号)同时作废。
附件:1.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
2.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璧山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附件1
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
附件2
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璧山区住房物业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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