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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申报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璧山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3-12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相关文件精神,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璧山区实际,我委拟定了《关于申报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璧山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312日至2025317日,希望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53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实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41409919

、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76662450@qq.com

、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邮编:402764)。

附件:1.《关于申报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璧山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312

附件1

关于申报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加快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摸清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渝建住保〔20253 ),现将璧山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准入退出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璧山区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及配偶在璧山区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房)。
申请人此前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等),在申请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的次月中止。

    申请程序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自主选房、依次申请、按序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通过资格审核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可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选择项目房源,联系项目运营单位办理入住,未通过资格审核的不予配租。

(一)线上申请流程。申请人下载“渝快办”手机APP——打开“渝快办”手机APP,在顶部搜索栏搜索“渝悦安居”——点击“渝悦安居”应用——点击“保障一件事”——点击“保障性住房配租服务”——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流程。申请人可前往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B4B447窗口处申请办理。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1号,电话:023-41881556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312

附件2

璧山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渝府发〔202412号)要求,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资格条件

保障对象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的城镇地区户籍家庭、本地工

作人员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申购人为重庆市璧山区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二)申购人在重庆市璧山区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重庆市璧山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若实际在璧山区工作,社保缴纳在外地,提供任职公司派遣证明也可视为符合条件);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三)申购人为重庆市或璧山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无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在规定区域均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且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规定区域内无住房转移登记记录。申购家庭住房核查的规定区域范围为璧山城区(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来凤街道)。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核查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购人,选择作为共同申购人的,视为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购。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再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申购人及其共同申购人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面积遵循保基本原则,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按照申购家庭人员确定购买房屋面积,引进各类人才申购面积可适当放宽。

申购配售

(一)意向登记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可线上通过渝快办“渝悦·安居”应用或线下申请点(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B4B447窗口处)提交申购意愿,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面积和户型等。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意向申购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建立轮候库,进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应每两年对填报的申购信息进行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资格。

(二)发布公告

项目公司完成项目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后,结合房源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初步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项目公司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配售对象、项目地址、户型图、区间价格、周边配套、预计竣工时间、申购时间等,申购期限不少于30日。

(三)申购复核

轮候库中的申购家庭,在项目申购期间,可通过渝快办“渝悦·安居”应用提交申请,如实填报申购表等材料,承诺对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书面同意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购家庭承租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承租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

区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通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取得配售资格,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申购人可通过渝快办“渝悦·安居”应用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结束5天内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诉。

(四)组织认购。项目公司按配售需求要求,组织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购人开展认购工作。单轮申购户数多于配售房源总数的,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认购名单;单轮申购户数少于或等于配售房源总数的,直接纳入认购名单。申购人须在项目公司通知时间内向其缴纳认购保证金(5万元/户)。项目公司与申购人签订认购协议书,载明认购的户型、面积标准、权利义务等信息。

(五)选房签约。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项目公司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选房签约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对认购名单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号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申购人按顺序选房,并与项目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的,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的,选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公开选房结束后,因房源售罄而未能参与选房的,认购保证金可退还。

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人、配售价格、房屋使用维护、转让和抵押限制、回购事宜等内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六)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每套房屋价格综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由项目公司拟订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七)付款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选择全款或贷款购买。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个人首付款。

(八)产权办理。项目公司、申购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划拨决定书,将相关房屋产权性质记载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回购管理

(一)购房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等情形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银行存款利率确定。计算公式为:回购房屋总价=房屋原购买总价×1-折旧率×购买年限+回购时点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买年限),其中折旧率按建筑主体结构50年、每年2%计算,购买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时,产权人应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合同,退回住房,并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未结清的相关费用,政府指定机构可以在回购款中扣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政府指定机构持身份证明(含政府指定机构证明材料)、回购合同等材料共同申办产权转移登记,政府指定机构在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回购房屋继续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由政府指定机构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适时发布房源信息,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配售价格根据回购价格确定。

(二)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的,按以下程序组织转让。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审核通过的,由政府指定机构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面向轮候库内的保障对象出售。转让价格参照回购价格并结合装修等因素协商确定。

2.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购房申请,通过审核后,将购房款支付给政府指定机构。

3.政府指定机构先回收该房源,再向原产权人支付房款,同时向轮候库内的保障对象出售该房屋产权。

监督管理

(一)申购人违反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真实信息和住房条件等方式骗购获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政府指定机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回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确定,不计利息。同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请,并纳入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二)申购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入轮侯库的,申购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并经司法机关裁判认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的,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出售、转让等业务,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不得设定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登记。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出租,或者因保障性住房合法继承等情况发生产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经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可按规定申请1次换购。

(三)申购人应当按照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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