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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56563764X9/2020-00031 [ 发文字号 ] 渝民〔2017〕88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璧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788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精准认定特困救助对象是精准实施救助供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特困人员认定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将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2014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城乡“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内容和保障措施。201610月,《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是我们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是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础,《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是我市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学习领会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全面理解、正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政策,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立即启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妥善处理认定审批的相关事项

《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并将相关证书在今年7月底前更换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已经按照《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审批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分别处理:

16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16—18周岁之间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暂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对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审核会议,形成集体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随机抽查,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注意把握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精准识别特困人员,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体现实事求是、便民利民、宽严适度,真心实意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各种困难,让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落实供养经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协调财政局按照“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在保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经费的情况下,将本级安排的供养资金用于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运行、维护。

(三)加强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避免漏保多保。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准。要根据自理能力,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供养方式发生变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市民政局要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把特困人员纳入系统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运用信息系统,做好特困人员信息录入工作,促进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对没有户口和二代身份证的特困人员,要协调公安部门尽快解决户口,及时办理、补办、更换身份证,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联系人:社会救助处姚力,电话:89188293


附件1.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3.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意见公示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6.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7526





附件1

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_________,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从事职业及单位

月收入()

联系电话






















说明: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写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申请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2.分散供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

1.住房    间,产权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砖混□砖木□土木□其它

2.主要生活用品:__________

3.银行存款(含证券、债券)____

4.其它财产:__________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救助供养金全部退回,并缴纳1-3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银行信息

开户人


账号


开户银行


入户

调查情况

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

家庭总收入:____元,家庭人均收入: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家庭经营净(纯)收入____元,财产性收入____元,转移性收入____元。


住房:套,人均建筑面积㎡。

存款(证券、债券)____元。

门面(店铺):□有□无

机动车辆:□有□无

其他: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符合条件,建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建议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

民政局

审批意见

符合条件,同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时间从____________1日算起。

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不符合条件,决定不纳入救助供养。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附件3

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家庭住址


供养

形式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残疾

等级

一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二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结果:□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情况

评估事项

完成情况


自主

吃饭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穿衣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上下床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如厕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行走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洗澡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评估指标

及结果

评估指标

评估结果


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初评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选择复核评估的,应填写首次评估结果。

附件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申请人

年龄

家庭住址

供养形式

拟供养服务机构

或委托照料人

1

陈文通

53

南关社区

集中供养


























备注:供养形式为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拟不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申请人

年龄

家庭住址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举报电话:  41428942 (璧山区民政局),41428432 ( 璧泉街道办事处)




璧泉(街道办事处)


2019 520

附件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_________________日报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已审批,共____。其中, 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____,请组织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____,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申请人

年龄

家庭住址

供养形式

供养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人





































备注:供养形式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不予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申请人

年龄

家庭住址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供养形式

分散

人员类别

老年人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编号


集中


地址

璧泉街道鹰嘴社区

终止救助

供养原因







已结婚







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建议从20195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已结婚




乡镇(街道)负责人:         经办人:张义    


(公章)

2019429

区(县)民政局核准意见


经核准,决定从____________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此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核准。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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