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56563764X9/2020-00031 | [ 发文字号 ] | 渝民〔2017〕8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璧泉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17-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5 |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7〕88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精准认定特困救助对象是精准实施救助供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为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特困人员认定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将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城乡“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内容和保障措施。2016年10月,《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是我们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是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础,《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是我市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学习领会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全面理解、正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政策,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立即启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妥善处理认定审批的相关事项
《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并将相关证书在今年7月底前更换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已经按照《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审批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分别处理:
对16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对16—18周岁之间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暂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对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审核会议,形成集体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随机抽查,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注意把握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精准识别特困人员,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体现实事求是、便民利民、宽严适度,真心实意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各种困难,让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落实供养经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协调财政局按照“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在保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经费的情况下,将本级安排的供养资金用于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运行、维护。
(三)加强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避免漏保多保。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准。要根据自理能力,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供养方式发生变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市民政局要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把特困人员纳入系统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运用信息系统,做好特困人员信息录入工作,促进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对没有户口和二代身份证的特困人员,要协调公安部门尽快解决户口,及时办理、补办、更换身份证,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联系人:社会救助处姚力,电话:89188293)
附件1.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3.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意见公示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6.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_________,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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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写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请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2.分散供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
1.住房 间,产权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砖混□砖木□土木□其它
2.主要生活用品:__________
3.银行存款(含证券、债券)____元
4.其它财产:__________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救助供养金全部退回,并缴纳1-3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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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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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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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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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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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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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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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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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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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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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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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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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 调查情况 |
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
家庭总收入:____元,家庭人均收入: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家庭经营净(纯)收入____元,财产性收入____元,转移性收入____元。 |
住房:套,人均建筑面积㎡。 存款(证券、债券)____元。 门面(店铺):□有□无 机动车辆:□有□无 其他: | ||||||||||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符合条件,建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建议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 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同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1日算起。 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不符合条件,决定不纳入救助供养。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附件3
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家庭住址
供养
形式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残疾
等级
一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二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结果:□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评估情况
评估事项
完成情况
自主
吃饭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穿衣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上下床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如厕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行走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自主
洗澡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评估指标
及结果
评估指标
评估结果
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初评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选择复核评估的,应填写首次评估结果。
附件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拟供养服务机构 或委托照料人 |
1 |
陈文通 |
53 |
南关社区 |
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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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养形式为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拟不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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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41428942 (璧山区民政局),41428432 ( 璧泉街道办事处)
璧泉(街道办事处)
2019 年 5月20日
附件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报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已审批,共____人。其中,
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____人,请组织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____人,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供养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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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养形式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不予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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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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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分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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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老年人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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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 |
|
地址 |
璧泉街道鹰嘴社区 | |||
终止救助 供养原因 |
已结婚 | |||||
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经审核,建议从2019年5月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已结婚 乡镇(街道)负责人: 经办人:张义 (公章) 2019年4月29日 | |||||
区(县)民政局核准意见 |
经核准,决定从________年____月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此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核准。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