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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56563764X9/2023-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璧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重庆市璧山区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6〕48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103号)、《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社会救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民办〔2023〕6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政策,经研究同意,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急难性生活困难,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

二、工作任务

困难群众一次性获得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下的,由受理救助申请镇街自行审核、审批,及时发放。各镇街每月自行审核、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璧山区分级审批先行救助临时救助金月使用额度分配表》限定额度(不包含就学困难临时救助金。月发放额确需超出额度限制的,由镇街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A 类:特困人员、孤儿;

B 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 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 2 倍(含 2 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 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救助范围

1.急难型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急难型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流程

1.分级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各镇(街道)审批,经镇(街道)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先行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镇(街道)可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由镇(街道)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垫支救助资金,每月20日前将当月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当月底前区民政局据实拨付各镇街垫付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发放方式。各镇(街道)原则上应使用“一卡通”施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将救助金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三)救助实效。各镇(街道)要根据困难情形,进一步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及时快捷的受理申请,及时精准的调查审核,合理适度的实施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法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提高救助时效性。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对象在动态管理周期内,只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各镇(街道)要及时报告区民政局,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保障,是解决困难群众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急难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压实“主动发现”社会救助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帮扶责任制度作用,充分调动社会救助协理员、三级帮扶责任人、网格员积极性,加大走访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在办理临时救助过程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救助政策并同步转办。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规范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全面实行网上审批,各镇(街道)按月通过重庆民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系统)及时录入申请审批资料及各类证明、证件、票据;规范填报救助事由、救助情形、救助对象类别。各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档案资料,以户(人)为单位按照临时救助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归档,自行保管,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各镇(街道)要按照区政府有关临时救助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救助政策、救助程序,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镇(街道)审核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救助信息,当月录入重庆民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系统),并确保临时救助系统与财政支付系统数据一致。

(四)监督管理。区民政局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分级审批”“现行救助”工作的监管力度,各镇街要主动接受纪(工)委的监督管理,对临时救助工作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相关责任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2023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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