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57773/2021-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八塘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0 |
璧山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明确审批管理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委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1.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明晰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在宅基地申请到建房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制作流程图或办事指南等引导性文件,方便农村村民办事。
2.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结合实际,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免费用于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使用,制定申请审批所需佐证材料提供清单,督促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4.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集中居民点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镇街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1.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按照“多规合一”思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用性农村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19〕831号)要求,分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要求。对集中居民点,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编制村庄规划落实宅基地用地空间;对散居宅基地在不突破规划目标、落实“三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宅基地空间“增量包”,按程序入库同步完善规划调整。
2.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将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应保尽保。根据建设时序和进度,提早介入,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农用地转用报批资料准备,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申报。
3.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中,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宅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能职责。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
1.配强审批管理工作力量。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体系的建设,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牵头部门、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资格审查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审核部门,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2.建立审批管理联动机制。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村村民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建设部门、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及村级组织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村级组织重点对宅基地申请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资格性审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管控要求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征求意见。
3.落实“三到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管理机制。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4.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任务。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其他部门职能职责。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林业局等部门依法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提供服务。
二、健全审批管理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区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内设相关部门、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抓好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不推诿扯皮,不拒绝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积极开发利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将审批情况上报备案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整理相关审批材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避免农户申报不动产登记时重复提交办事材料。
三、坚持审批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原宅基地或存量闲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公益林地和国有林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后方可建设,不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区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房建好后,原宅基地应自行拆除复耕,原宅基地未拆除复耕前,不得办理新房土地房屋权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锁定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三)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要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退出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四)坚持盘活利用原则。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采用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鼓励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探索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规范审批管理程序
(一)具备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1.无住房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法定标准;
2.房屋属危旧房或位于地质灾害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3.易地扶贫搬迁散户安置且预留拆旧建新周转指标的;
4.征地拆迁安置中明确为自己选址建房的;
5.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但宅基地和承包地未退出或退出未获取直接经济补偿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
1.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标准的;
2.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征地拆迁安置中明确为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已通过复垦政策退出宅基地且已获得“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补偿的人员;
5.已享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退出宅基地并已获得退出补偿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用地审批标准。
1.宅基地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2. 用于建造生活附属设施及堤坝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3人(含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扩建、分户新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四)明确申请审批流程
1.村级组织初审。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村级组织(下称村级组织)领取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审查通过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要件材料上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对审查未通过的,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书面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联审。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等联审部门对村级组织审查通地的宅基地审申请进行联审,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街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及验收。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三到场”要求加强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宅基地用地建房备案登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申请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要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涉及异地迁建或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原有房屋房地产权原件1份(征地拆迁自选址安置户提供自选址安置协议原件1份);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严格落实宅基地批前批后公示。
1.批前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村级组织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受理。
2.批准后公示。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双组长制,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农村改革科、区农经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XX科、XX科、XX科负责人为成员,分别承担宅基地审批管理与改革相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担当。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区级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及时落实审批、管理、改革职能科室,尽快规范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化审批流程。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9),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优化细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科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与7月 日前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 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