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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48B/2020-00060 [ 发文字号 ] 璧河边府发〔2020〕12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河边镇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河边镇开展污水乱排、岸线乱占、 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站所(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及时解决我镇河流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持续深化落实第1号市级总河长令,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的决定》(重庆市总河长令第2号)部署和要求,根据重庆市河长办《关于印发开展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河长办〔2020〕6号)和璧山生态办《关于印发璧山区开展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清理整治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强化明查暗访,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到2020年底,污水乱排、岸线 乱占、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存量问题基本完成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长效机制有效建立,河畅、水清、岸洁的目标加快实现。

二、专项行动范围和整治范围

(一)专项行动范围:全镇所有河流

(二)整治范围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岸线、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河道非法采砂、取土、挖鱼塘等。

乱堆主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垃圾、弃土弃渣、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河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包含已获得区水利局洪水影响评价批复但两年未动工项目)、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医疗机构、餐饮行业、农(集)贸市场、屠宰场、洗车场、建筑工地和“散乱污”企业等纳入生态河长污染源“树状图”的污水偷排、直排、乱排问题,水库、山坪塘、养鱼池、种植业(含堆肥点)等的污染源整治工作情况,重点是水质不达标、出境断面比入境断面水质下降明显和水质Ⅲ类以下河流。

3. 农村河流垃圾乱扔乱堆、水面漂浮物、违法种植养殖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璧山县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纪要(2011年)》、《重庆市璧山区防洪规划(2017—2030)》精神,确定我镇河道管理范围。组织力量,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对本区域内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等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核查,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及后期监管工作,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逐条河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各村(社区)落实专人进行排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重点清理“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以后的涉河建设项目,并于7月9日前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调查表(附表1)盖章报送到镇农业服务中心并抄送镇生态河长办。7月30日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问题提出整改补救措施,形成自查自纠报告,罗列整改任务明细表(附表2)。

(二)强力整治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

要认真履职尽责,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问题的整治,特别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河涉水问题、中小河流非法采砂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曝光等方面问题,切实做到分类整改、立行立改、应改尽改,推动问题按期销号、动态“清零”。一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打击超标排放污水和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以及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乱排污水和非法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二是着力化解存量,全面落实“三改”,即压实责任改,坚持属地负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整改责任,清单化、项目化、具体化推进整改;倒排工期改,建立分类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打表推进、限时销号;依法依规改,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整改,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三是加快补齐短板。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造进度,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水管网整治工作;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达标排放;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9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四是严格按照河道岸线清理整治标准实行分类处置。对《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出台之前形成的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合理处置。对1988年至2018年期间形成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河道划界范围确定等因素,涉及地方民生、公益等项目和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简化办理程序,分别组织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对无重大行洪影响的,要进行规范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河道行洪的违法项目要予以拆除,坚决杜绝以补办手续方式将违法变成合法。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建、非法围垦河道等重大问题,要按“顶风违建”予以严厉处置。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等复杂问题,要主动提请区生态河长办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处置方案报区政府。五是加强河道划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和采砂规划等基础工作,加大已获批复在建涉河项目监管力度,严禁批建不符,对于涉河审批项目,督促相关单位将施工安排报送区水利局备案。对于主体工程之外的辅助工程等临时涉河活动,其主体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即时拆除、恢复原状、绿化岸坡,并负责通知区水利局参加综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确保河流岸线管控严厉有序,监管全面覆盖。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至31日)

要认真总结评估专项行动成果,紧紧围绕加快实现河畅、水清、岸洁的目标,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职责,固化有效工作机制。在整治过程中要注重水域治理与岸线监管、短期应急与长期规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加强“智慧河长”等信息化建设,运用智能化、大数据手段,加大问题排查、处置、销号等全过程监管力度,始终保持打击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和整治不彻底。每条河流均要建立河流巡查、清漂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流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常态化、规范化“清四乱”,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四、任务分工

(一)河长。河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流专项行动的开展,督促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镇级河长要落实责任河流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加强巡查并及时整改或上报发现的问题;村(社区)级河长主要负责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二)有关单位。

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指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1. 生态河长办负责统筹专项行动,定期梳理汇总进展情况;把发现和督办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行为作为河长履职的重要任务,切实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2. 镇经发办负责各自范围内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中涉及工业企业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整改。

3. 河边派出所负责依法及时打击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移交的涉嫌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4. 璧城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负责专项行动中涉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岸线国土资源利用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整改;专项行动中涉及违法违规建筑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整改,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配合事中事后监管,邀请区水利局参与综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

5.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开展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行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违法排污问题的处罚整改;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违法排污问题排查和整改;负责固体废物的认定和整改;负责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6. 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负责公路桥梁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整改,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配合事中事后监管,邀请区水利局参与综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

7.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向场镇街面上乱排乱倒城市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城区河道清漂工作,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私搭乱接或偷排乱排等违法行为。

8.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开展河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辖区内水库污染源整治工作,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配合事中事后监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种植大户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事前审批,配合事中事后监管,邀请区水利局参与综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开展山坪塘、养鱼池、种植业等的污染源整治工作;开展河岸两边成片种植区建设生态湿地工作。

9.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医疗机构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10.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依法查处偷排、直排、乱排污水相关市场主体的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环保联合监管协作机制,依法注销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者的餐饮经营许可。

11. 财政办负责落实涉河项目复核工作所需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具体举措。各河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系统部署,定期研究推进专项行动。强化责任意识,结合部门职能认真贯彻总河长令,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建立调度工作机制,推进专项行动。认真落实上级河长的交办工作,具体抓好责任河流的专项行动,对责任河流进行巡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属地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做好河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和清理整治情况上报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调度专项行动,及时研判工作形势、趋势,组织强有力工作力量,按阶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对摸排问题进行集中攻坚。落实河流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和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专项行动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建立专项行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动专项行动。河长办要为河长当好参谋助手,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监督考核等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挖掘提炼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上报经验做法。建立问题排查、整治台帐,及时动态更新,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报送镇生态河长办。

(五)引导社会参与。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公众参与形式,综合运用12369、12314和河长公示牌监督电话以及举报信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畅通专项行动群众参与监督渠道,激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助推专项行动。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强化督查考核。加大考核权重,把开展专项行动情况作为今年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市河长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尽责的实施意见》,加大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力度,压实压紧河长责任。

(六)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20年7月起,请每月25日前将工作小结报送镇生态河长办。

附件: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调查表

2. 璧山区河边镇“三乱”整治专项行动整改任务明细表

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调查表

序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位置(镇街、村社)

所在河流(有支流需填写)

项目是否建成投产及投产时间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业主

联系电话

是否获得洪水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及批复时间)

是否超过洪水影响评价批复2年未动工

综合验收时区水利局是否参与涉河工程验收

备注





















































































说明:说明:该表由行业主管部门、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镇街调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调查

附件2

璧山区河边镇“三乱”整治专项行动整改任务明细表

序号

问题内容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整改要求

整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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