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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48B/2023-00017 [ 发文字号 ] 璧河边府发〔2023〕15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河边镇
[ 成文日期 ] 2023-09-29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边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站、所、中心:

《河边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边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璧发改〔2022〕265号)、《关于印发〈璧山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发改〔2018〕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工作通知》(璧发改〔2022〕266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二类费用限价标准的通知》(璧财建〔2021〕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河边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包括镇政府作为业主或代为发包的工程项目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四个层次的管理。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作为河边镇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和程序;

(二)审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上级有关限额标准);

(三)审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需求;

(四)审定适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统筹协调、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 镇经发办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规划(计划)编制、零星工程备案等。

第六条 镇财政办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完工后及时转固。

镇党政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完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二)按规定组织发包;洽商、签订、履行有关合同。

(三)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负责;审核确认工程实际完成量,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款项;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申请、组织工程验收;涉工程移交的及时移交管护部门;将项目资料送交审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组织建设项目档案整理、移交存档等工作。

(四)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涉及固定资产配合财政办办理转固手续。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和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镇纪委为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执行政府投资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廉洁建设有关情况;

(三)监督各科室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验收程序是否有效执行;

(五)其他涉及政府投资工程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审批

第八条 所有工程及服务项目均需审批后实施。

由项目实施科室按下列规定和程序报审批:

(一)工程类项目

1. 5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报请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执行;5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报请镇党委会研究,并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璧发改〔2022〕 265号)文件报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议书、最高限价核查等审批手续。

报请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审批内容应包括实施背景或原因、主要实施内容、发包限价(含下浮比例)、发包方式、实施科室、资金来源等内容。报请审批内容应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璧发改〔2022〕265号)、《关于印发〈璧山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发改〔2018〕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工作通知》(璧发改〔2022〕266号)等文件规定。

2. 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请镇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报请审批内容应包括实施背景或原因、主要实施内容、全费用清单、发包限价(含下浮比例)、发包方式、实施科室、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服务类项目

服务类项目按照璧财建〔2021〕40号、璧发改〔2022〕266号文件规定,报请镇行政主要领导审批或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执行。

报请审批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金额、取费依据、发包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九条 发包限价确定方式:

(一)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报区发改委进行最高限价核查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核查文件确定的下浮比例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按照当期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结合行业定额、市场询价等因素自行编制全费用清单(如项目比较复杂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按审批权限报请审批,确定发包限价(含下浮比例)。

(三)服务类项目按照《璧山区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二类费用限价标准的通知》(璧财建〔2021〕40号)规定标准内范围内,结合工程实际确定。

第四章  项目的发包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工程及服务项目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发包,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

(一)工程类项目

一是400万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按(璧发改〔2022〕265号)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包。

二是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按(璧发改〔2018〕154号)规定在区交易中心在“备选承包商库”中实行随机抽选。

三是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按照(璧发改〔2022〕266号)文件规定发包方式和流程自行组织在“零星应急专项库”中随机抽选。

四是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按《璧山区河边镇政府投资零星工程项目备选承包商抽选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抽选(部分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风险低的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会同责任科室综合研判后,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发包给我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下属全资公司实施)。

(二)服务类项目

一是100万及以上服务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包。

二是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根据审批情况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采取择优选取或竞价抽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三是1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根据审批情况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采取择优选取、直接确定、竞价选取、随机抽取四种方式之一确定承包商。

第五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

1. 确定中标(选)单位后,项目实施科室要及时督促与中标(选)单位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对发布的招标文件(或抽选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 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向镇财政缴纳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10%缴纳)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金额2%缴纳)(其中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须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或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区主管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再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在400万以上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对项目全过程管理负全部责任。

项目实施科室安排不低于2人担任现场代表(部分体量大、涉及多科室协调的项目可以安排多科室成员共同担任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现场代表主要职责: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负责;审核确认工程实际完成量,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款项;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申请、组织工程验收;涉工程移交的及时移交管护部门;将项目资料送交审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组织建设项目档案整理、移交存档;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涉及固定资产配合财政办办理转固手续等工作。工作中注意对已明确的施工内容不漏项、不丢项,并做好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存留,做到实施前、中、后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验收监督管理

镇组建验收监督小组(每个办公室2名成员,由镇党群办负责组建)。

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镇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加强监督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收方等关键环节需监督小组、现场代表、施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选过程也需监督小组参加。每次参加的监督小组人员由镇党群办负责安排(10万元以下项目抽选每次1人,其他验收、抽选等每次均为2人;该项目现场代表不得同时作为监督小组成员)。验收情况应形成书面资料并签字确认,隐蔽工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的验收、收方等环节可以不邀请监督小组参加,但应组建由项目实施科室负责人为组长,现场代表(至少2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项目监督组,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主要隐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收方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形成书面资料并签字确认,隐蔽工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市级及以上项目、区级重点项目的主要隐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收方等关键环节需通知镇纪委,镇纪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

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必须先审批后实施,严禁先建后批、边建边批。

(一)5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璧发改〔2022〕265号)文件执行。

(二)5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量及投资额,确需新增的,累计变更后增加工程量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不含)以下,并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科室应及时组织参建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和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后要移交管护单位的,竣工验收时宜邀请管护单位参加验收,以便竣工验收合格后顺利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和审计

(一)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项目实施科室应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并送相关部门决(结)算审计(审核)。

(二)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组织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如涉及内容比较复杂或者结算争议较大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审核)。

第十七条 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拨付进度必须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竣工审计报告等为依据,严禁超进度付款。原则上,需审计(审核)的项目审计前拨付进度不超过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以较小者为准)的80%;工程审计后,应按审定金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 项目移交、登记、转固和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科室应及时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管护单位。移交应形成书面交接清单,除工程实体外,需同时移交合同、图纸等资料。

第十九条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项目实施科室应协助财政办应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第二十条 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实施科室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及时权属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计完成(不需进行审计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由项目实施科室负责将项目全过程资料建档成册并移交党政办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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