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565620653F/2020-00029 | [ 发文字号 ] | 来凤街办发〔2020〕2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来凤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0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来凤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6)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责任科室目标考核。
第三条 纪工委、街道清欠领导小组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我街道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责任科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条 社保所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项目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建管办、经发办、建设环保中心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社保所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 派出所、司法所和平安办负责依法处理辖区内出现的恶意欠薪、讨薪行为,果断处置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阻碍交通、拉横幅等群体性事件,做好清欠维稳工作。
第八条 各责任科室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表格,或未及时排查化解责任单位内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街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纪工委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