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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七塘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5 |
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七塘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璧七塘府发〔2020〕28号
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璧山区七塘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2020年第八期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璧山区七塘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璧山区七塘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镇公共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镇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领导任组长,涉及分管项目的领导任副组长,建环办、财政办、经发办、社事办、党政办、建环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环办,由建环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负责镇招投标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交易活动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办公室负责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各项目建设涉及的办公室负责对交易中的招投标、合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协助调解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等。
(二)成立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为组长,由镇党政办、财政办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负责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成立评审人员库。由建环办牵头,成立由有二级机构负责人(正副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的评审人员库;评审小组由项目建设涉及办公室组织在评审人员库中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
(四)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和职责。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项目请示提出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工作。
二、招投标项目实用范围
凡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修缮、安装、拆除、整治等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
(一)请示及批准
所有建设项目均由相关部门提出请示,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1.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和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审计等服务类项目,由请示提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上党政办公会研究。此类项目按规定还应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部门审批的必须上报审核。
2.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和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审计等服务类项目,请示提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党政办公会研究。并按区零星工程有关规定执行,由经发办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3.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请示提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上党政办公会研究。
4.5万元以下项目,由请示提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批准。
(二)立项
估算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同意后审批:
1.国家、市政府规定或者区政府要求报政府同意后审批的;
2.已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但涉及重大资源、资金平衡,有关部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
3.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案设计应当达到相应深度,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审批的项目,其方案设计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内容,一并上报审批:
1.400万元及以上已纳入区级及以上规划(计划)的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的涉农项目以及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土石方平场、绿化、建筑外墙、装修改造等项目,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和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以党政办公会研究议定事项作为招标依据;
3.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以党政办公会研究议定事项作为招标依据;
4.5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经镇长审批的请示件作为建设依据。
(三)设计和图审
1.50万元及以上建设类和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项目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2)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3)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对没有对应资质图审单位的项目,请示区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建设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设计。
3.10万元以下项目
由请示提出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有特殊要求或设计技术复杂的除外)。
(四)投资概算
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请示提出部门编制投资预算。
(五)投资审核审批
所有50万元及以上建设类和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项目的投资概算均须报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审批。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建设项目的,项目提出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较复杂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图及预算;对工艺简单,子项少的项目需提供全费用清单(全费用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需描述清楚)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业主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财政局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将最高限价反馈业主单位。若项目建设提出办公室提供的资料不完善,按项目建设提出办公室补充提供完善资料的最后时间确定为送审时间。
(六)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的发包限价,由项目建设涉及的办公室编制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5万元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党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包限价;
投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及服务项目由请示提出部门编制的投资概算按程序报镇长审批(附项目清单)。
四、招标环节相关工作
(一)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和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审计等服务类项目,按照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镇内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房屋、市政、土地整治、交通、水利等非必须招标的中小型公共设施工程类项目,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璧山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管理办法(试行)》(璧发改〔2018〕154号)执行。
(三)投资额在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和1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按璧发改〔2019〕261号文件规定执行。抢险救灾类工程项目和应急工程或上级限时完成的、明显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按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相关规范及定额编制全费用清单,经集体研究确定发包限价,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及实施等。
五、施工合同签订
招标或随机抽取承包商或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环节完成确定中标(选)单位后,要按约定督促中标(选)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不得逾期或超约定条件签订合同,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按中标金额的10%先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类项目必须按中标金额的2%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
六、项目工程施工管理
(一)项目建设现场代表。由负责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规模确定1—3名人员组成。现场代表要督促中标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保证按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等施工。做好相关的施工现场签证,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资料和声像档案,完善相关手续,由两个及以上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做好检查、验收和协调等工作。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和相关制度对施工现场项目部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勤,确保投标时派出的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镇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若确需设计变更,应先书面申请,须按璧发改〔2020〕113号文件要求进行变更后,再施工(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1.减少工程量。因建设内容调整减少工程投资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商并按程序确认后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按以下程序执行:
(1)审批减少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决策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2)审批减少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
2.未超概增加工程量。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在概算投资范围内需增加工程投资的项目,由镇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进行现场勘验后形成初步意见,其他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进行现场勘验后形成初步意见,再按以下程序报批:
(1)审批累计超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决策确认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
(2)审批累计超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审定。
(3)审批累计超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
(4)审批累计超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审定。
(5)审批累计超合同金额1000万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超概调整管理,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超概增加工程投资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超概分析报告、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方案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按以下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概算调整申请。
(1)调整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统筹平衡后审批调整;
(2)调整累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3)调整累计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4)调整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若因区发展改革委急切统筹或协调策划包装项目和向上争取资金需要超概的项目,可在事后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4.超概和合同调整。如单次投资调整后超出概算,应先调整概算,再履行合同调整程序;对需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二次调整及以上的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上通报说明情况。
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增减变更合同金额原则上应控制在10%以下,若超出10%则应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 抓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完工后1个月内,责任部门申请或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办公室须有2人或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1.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制度规定,申请区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2.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请示提出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请示提出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联系验收小组到场验收(聘请了监理公司的,监理公司人员要参加验收),对技术复杂或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认为掌握不准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所有参加人要签字,并填写《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项目预算、决算表》。
七、项目台账建立和建设资料归档
(一)项目台账建立。项目台账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发包方式、中标金额、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现场代表、开户行、账号、建设进度、付款进度等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进度、付款进度和其他事项变化,要每月10日前填报、每月更新。
凡是未在项目台账内录入登记的项目,财政办不得支付工程款。项目实施部门在填报台账时要一并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性投资项目建设信息采集表。
(二)建设资料归档。每个项目要建立由项目建设请示提出到审计完结各环节齐全的档案资料。要建立统一的档案目录,移交清单,并在移交资料时签字确认。
建设档案资料要包括完整的招标参选档案(项目招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审批表;会议记录;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项目资金落实证明;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参选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监理报告、《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项目预算、决算表》《工程审计报告》、工程款支付情况、项目资料借用登记表等资料。
八、工程结算和审计
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不得高于区审计局限定标准,委托中介机构每年更换。工程结算以审计审定结果为准。
九、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拨付进度必须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竣工审计报告为依据,绝不能超进度付款。资料不齐的项目,一律不予结算付款。工程竣工资料送审前,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审计后,应按审定金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清算。工程竣工资料送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财政办所要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安排专人及时更新台账中的支付进度,并于每月10日前与项目实施部门核对,确保不超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审计报告等明确的进度付款。
工程款划拨审批按镇已有规定办理。但项目工程款支付首批款项时,其发票必须附上审批文件或立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每笔工程款支付发票需同时附建设项目纳税情况审查表。
十、其他
(一)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是项目办理固定资产转固的重要依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二)设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若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任何不良行为,直接进入镇黑名单,3年内不再参与我镇任何项目。
(四)各政府采购项目,按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璧财发〔2018〕78号)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的采购活动。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前文废止。若本通知规定与上级政府和部门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