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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严厉打击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日期:2022-05-12

2022511日上午,区住房城乡建委接到投诉举报,绿城上岛110-4号房屋在装修过程中破坏承重结构,危及他人安全。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安全质量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与璧泉街道规建办、天门社区、绿城上岛小区党支部、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一起,对涉事房屋进行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现场核勘,绿城上岛110-4号房屋装修公司在实施装修的过程中,依照业主授意,对储藏室空调机位部位的构造柱和墙体进行了拆除,对电视墙两侧的剪力墙进行了双向开槽。

根据现场核勘,区住房城乡建委执法人员认定该房屋业主陈某和装修公司重庆德之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该房屋的装修过程中,的确对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有破坏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

随后,区住房城乡建委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会同璧泉街道、天门社区有关人员,对涉事业主和公司法人进行了普法教育,指出了此类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区住房城乡建委人员根据行政职能,指导督促业主和装修公司立即改正,配合后续进一步调查处理。业主和装修公司法人态度端正,均表示会立即整改,对相应部位进行恢复和加固,并积极配合后续调查处理。

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致多人遇难,让人警醒。区住房城乡建委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装修行为纳入重点打击和联合执法范围。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后续处置此类投诉举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将视情形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等单位和属地镇街进行联动,坚决打击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法律小贴士:承重墙是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是决定室内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擅自变动、破坏或拆除,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破坏承重墙体,经鉴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就算楼房尚未坍塌,也已构成侵权。

(二)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影响本栋楼或者毗邻区域的其他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因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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