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能否起诉要求收回?
【案情简介】
如今,父母通过赠予、买卖等形式,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实际上是遗产继承的特殊方法。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太状告儿子,要求撤销双方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已过户给儿子的房屋收回。
近几年,杨老太由于身体越来越差,觉得应尽早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处理妥当,与儿子商量后,决定以买卖形式把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杨老太认为,把房子交给儿子,儿子对自己更能产生感恩之心,其今后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25万元。
今年上半年,杨老太的儿子因急需资金,就想把母亲转给他的那套房子卖掉。儿子的这个决定让杨老太难以接受。
杨老太托人找了律师后,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儿子。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25万元,并保留其居住权直至去世。
【法院判决】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杨老太购房款25万元。
余姚法院的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不少老年人的共同心理,一方面希望早早把财产交给儿女,同时又希望获得某种保证,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受影响。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父母与儿女通过买卖转让房产这一行为的法律关系。以本案为例,当初,杨老太与儿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实现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即杨老太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了儿子,当初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是25万元。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自愿的,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而且,该房产转让即过户手续都已完成,根据相关法律,不存在应该撤销的情况。根据杨老太的诉请,法院需要解决的是被告未支付25万元购房款的问题,虽然双方之间是母子关系,但杨老太的诉请符合法律要求,所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第二个常见问题是父母以赠予形式把财产转让给子女后,可否撤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赠予子女,以实现财产的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赠予人的赠予行为可以设置前提条件,《合同法》规定,受赠予对象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撤销权人撤销赠予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必须明确的是,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赠予人不能以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权。
第三个常见的问题是父母的居住权问题。本案中的杨老太之所以起诉儿子,是因为她有一个担心: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是不是会没地方住。对名下已没有房产的老年人来说,产生这样的顾虑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杨老太要求确保有居住权与其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不能混淆,所以,法院并未作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父母把名下房屋赠予、转让给子女后,自己没有房子可住的情况,一些老人因此感到特别痛心。从法律上说,确保父母的居住权是子女的义务,是尽法定的赡养责任。如果老年人真的因居住权没能获得切实保障而与儿女产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按照现行法律,法院肯定会支持这一诉求。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