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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持证残疾人“阳光安居工程”

日期:2019-12-17

1.办理部门:各镇街道残联办、区残联

2.政策对象:“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具有本地农村户口(含农转城户口); (三)低保残疾人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户;(四)无房或现住房为 D 级危房

3.所需资料(1)各镇街残联将危房改造对象申请书(用 A4 纸书写);(2)有效的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别、户主、本人页、全家人口增减页);(3)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此项所有复印件均用 A4 纸复印),第二代残疾证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上;(4)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户口本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在同一张 A4 纸上

4.改造标准:(1)建筑面积标准。危房改造应充分 考虑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残疾人家庭户籍人口数核定建房面积。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以占地面积计算,即每人平均不超过 30 平方米。家庭人口 1-3 人的不超过 90 平方米,家庭 4 人的不超过 120 平方米,家庭人口 5 人以上的不超过 150 平方米。家庭人口数以申请危房改造时的户籍人口为准。(2)建设规模及样式。可参照市城乡建委发布的《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和《重庆市农村 D 级危房拆除重建通用图》等。(3)质量标准。改造的住房应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

5.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村委会初步审查 —镇街审查—区残联入户初审—对初审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名单公示 5天—镇街残联将所需资料上报区残联—房屋改造—区残联验收 ——上报市残联备案。

6.补助标准: 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资金每户补助 15000 元。(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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