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出借几十万没留借据 债务人不认账反让债主“还钱”

日期:2023-11-23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原告(郑某容)打款给被告(雷某夫妻)系基于双方借贷关系产生的还款,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驳回了原告郑某荣的诉讼请求。

被告雷某夫妻做蔬菜销售生意,原告郑某容则是做鸡鸭禽、鱼、海鲜销售生意。因两家人曾是一楼栋的邻居,且雷某的妻子汪某凤与郑某容还是中学同学,郑某容的丈夫又与雷某是一个村的同乡。郑某荣在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借钱时,雷某夫妻也常常相助。

2017年12月、2021年5月,郑某容和戈某(郑某容之子)作为借款方签署了两份《借款协议》,各借款8万元,两份协议中均未载明出借人。其中,第一笔8万元借款由汪某凤(雷某妻子)的哥哥汪某财支付,第二笔8万元借款由雷某本人支付。

从2018年1月起,郑某容开始向雷某还款,每月分别按照金额2000元和4000元转款至2018年12月。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郑某容同样每月分别按照金额2000元、2500元和4000元定期转款至汪某凤微信账户。

之后,郑某容一直以每月几千元不等的金额有规律地向汪某凤微信账户转款,2018年至2022年期间郑某容向雷某与汪某凤夫妻二人以上述方式转款100余次,累计支付51.85万元。

在庭审中,郑某荣对自己亲自转过去的51.85万元做出解释:

一、当年借了两笔钱,每笔8万。其中欠汪某凤(雷某妻子)的哥哥汪某财的8万元因为对方起诉已经偿还。

二、自己转给雷某夫妻的51.85万元中,有8万是用来偿还当年的第二笔债务。

三、自己多转的43.85万元,是自己多打给雷某夫妻的,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还给自己。

庭审中,雷某夫妻陈述称,郑某荣常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经常是借了偿还一部分后,又向自己新借款,反复借,反复还,郑某荣借款因要得急,借、还笔数多,其中大部分没有出具借据。自己在批发市场贩卖蔬菜,手里现金较多,所以多数是向郑某荣出借现金,而郑某荣又多以转账方式还款。

雷某夫妻还当庭举示了2019年3月28日郑某荣出具的2万元借款协议,郑某荣对该《借款协议》并未否认,仅称“不记得了”。原被告双方确认郑某荣转账支付的款项均为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夫妻在庭审中举示2019年3月28日郑某荣出具的《借款协议》,郑某荣在质证时以“不记得了”为由回避说明,可以看出郑某荣所述其仅向雷某夫妻借款8万元的事实不真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郑某荣向雷某夫妻以每月几千元不等的金额有规律进行转款100余次,合计51.85万元。郑某荣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单笔”借款只有8万元的情况下,理应知晓自己所应当归还的借款金额,郑某荣所诉称借款8万元后多归还借款本金43.85万元的解释理由,不符合正常交易常情。

通过前述有规律的转款事实,可以确认郑某荣先后向雷某夫妻多笔和多金额的反复借款和还款的事实成立。鉴于郑某荣所诉其仅向雷某夫妻借款8万元的前提下,郑某荣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3.85万元,因雷某夫妻举示的证据和合理的抗辩否定了郑某荣所诉事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郑某荣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郑某荣证据不足、所诉理由不符合常情,遂判决驳回郑某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更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大多是亲戚、朋友、熟人关系,通常也不会收取利息,更多是基于彼此信任,在出借现金等经济往来中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借贷活动中仍应以诚信为本。本案中,郑某荣在诉讼中虚构事实,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背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否定评价。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履行诚信诉讼义务,在民间借贷中诚信履约,践行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