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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

日期:2023-11-02

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9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3.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41416177

4.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区政府奖励申报单位1万元;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万元、4万元、6万元;凡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每个农产品区政府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凡被评为市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10万元;凡被评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品牌农业的实施意见》(璧山府发〔2016〕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 023-41416177

5.(1)面向电商企业。对璧山农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内补助3万元;对年度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内补助6万元;对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内补助10万元;对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补助 20 万元。(2)面向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产业协会。对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璧山农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 10 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内补助1万元,年度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内补助2万元,年度网络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内补助5万元,超过1000万元补助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7〕54 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41416177

6.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14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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