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稳经济政策包

农业政策

日期:2025-12-05

一、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建设主体日常经营周转性贷款利息支出。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设施种植方面。主要用于完善现代设施种植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温室、大棚等标准化温室设施,配套无土栽培装置、低成本水处理、水肥一体化等辅助生产装备,配套产地预冷设施、分级包装、低温配送等生产配套设施,配套自动通风、电动卷帘、小型打药机与智能调控系统等信息化与智能作业装备;配套实施现代设施种植业改造提升,加快老旧低效温室设施结构改造;建设播种出苗车间、育秧温室大棚、育秧设施设备;建设集约化育苗生产设施、自动化育苗装备、温室大棚环境精准调控装备。

2)设施畜牧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圈舍;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配备饲料收贮与加工、精准饲喂、疫病防控、粪污处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智能化养殖管理系统等。

3)设施渔业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工厂化养殖车间;已建设施渔业提档升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4)仓储保鲜和烘干方面。主要用于建设预冷冷却设施设备、冻结设施设备、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建设粮食烘干设施装备等。

2.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4号)

3.享受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4.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二、“三社”融合发展“旺农贷”

1.政策内容:是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三社融合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涉农主体发放新增信用业务,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职业放贷、置换原有贷款。同时,给予涉农贷款主体贴息补助。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区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旺农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供发〔20207 号)、《重庆市璧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旺农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调整方案的通知》(璧供发〔20244号)。

3.享受对象: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涉农经营主体。

4.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系人:陈斌,联系电话:023-41421262

三、农机购置补贴

1.政策内容

(一)常规机具

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台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市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可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积极争取将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该指标),按年度进行调整。

除上述机具外,可根据需要,将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市级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2.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4.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我市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且出现异常情况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5.执行期限2024年-2026年。

6.咨询方式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联系人:刘维,联系电话:023-41428943

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报废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报废补贴种类在《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机动脱粒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等15类机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枝条切碎机、专用割台、秸秆粉碎还田机、碾米机、田间搬运机、果蔬干燥机、打(压)捆机、打捆包膜机、增氧机等12类机具,纳入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后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3.农机报废条件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二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三是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的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的报废年限为8年;四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4.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50%。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要以本年度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报废农机具应符合相应机型类别特征和参数要求。机具参数难以确认,但符合该种类机型最低类别要求的,参照最低类别标准补贴。
    按照应报废尽报废原则,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列支,更新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5.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渝农发〔202531号)

6.执行期限202512月底。

7.咨询方式: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联系人:苏永豪,联系电话:13883210854

五、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1.政策内容: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充分调动种养户的积极性,助力我区乡村振兴,提升我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开展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璧山区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的通知》(璧财发〔202515号)

3.享受对象:璧山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执行期限:2025年。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六、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

1.政策内容: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璧委农办发〔20217号)和《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三年滚动实施项目储备库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52号)有关要求,及时做好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

2.享受对象:全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能产生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并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个人或主体。

3.办理条件:项目申报须立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求,结合村级发展规划,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的项目(道路、桥梁、排水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可分年度编制申报入项目库。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没有脱贫户受益的项目,修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的项目,盲目提高标准的项目,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不在申报范围内。

4.申报流程:

1)村组申报。由支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在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巩固脱贫攻坚需求的基础上,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立项申请,简述立项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后上报镇(街))。

2)镇(街)审核。镇(街))要加强对村级申报工作的指导,规范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不得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脱贫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要求有会议记录),并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做好项目综合排序,提出滚动实施建议,经镇(街))政务公开栏公示10天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5.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的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签到册;

2)村级项目申报公示表、公示照片;

3)镇(街)级项目审核(由党政办公会审核)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镇(街)项目申报公示表、公示照片;

5)项目入库申报

6)项目实施方案;

7)璧山区XX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入库明细表;

8)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执行期限:2023717日至20251231日。

7.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七、“渝快助农贷”,精准支持农户生产经营

1.政策内容:借款人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乡村贷实施细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操作规程》的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须通过区镇(街道)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联审推荐,贷款资金须用于合规合法的产业和项目且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渝快助农贷实施方案》的通知》(璧乡振发〔202311号)。

3.享受对象:在璧山区持续稳定经营的户籍在璧山)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4.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八、“富民贷”,精准支持农户生产经营

1.政策内容: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重庆璧山支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行重庆市分行惠农e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富民贷实施方案》的通知》(璧乡振发〔202316号)。

3.享受对象:璧山区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4.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方式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肖明浩,联系电话:023-41416177

九、市农业担保公司农业担保贷款

1.政策内容:为破解农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重庆市财政局下属全资国有企业——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推出涉农经营贷。该贷款主要是解决农业项目缺少无抵押物、无公务员担保、投资周期长、回款慢等问题,是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

①担保金额:金额范围:10-300万(生猪、粮食、食品加工等重点支持行业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纯信用贷款范围:10-100万;抵押+信用:100-300万。

②担保期限:13多为2年,不超过3)。

③贷款利率:根据合作的放款银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④担保费:执行费率为1%,担保项目给予担保费补助,放款前缴纳后由市财政补贴(300万以内),具体如下:

贷款金额10-50万(含):补贴1%

贷款金额50-100万(含):补贴0.8%

贷款金额100-300万(含):补贴0.5%

2.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107号)《金融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渝银发〔202411 号)。

3.享受对象:璧山区范围适度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方式: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璧山分公司,联系人:熊爽,联系电话:15125550737

十、种粮大户补贴

1.政策内容:20232025年为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区级将根据市级安排开展种粮大户补贴申报工作。

2.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 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2428)。

3.享受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 50 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 12 种粮食作物),种粮大户种植粮食的申报面积原则上不大于租种耕地和自有耕地面积之和。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四是种粮大户单户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4.执行期限:2023—2025年。

5.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武可明,联系电话:15223012302

、璧山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1.政策内容先打后补。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的,由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

2.享受对象:对饲养畜禽实施先打后补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

3.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重庆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4.申报流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1—10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重庆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以下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

2)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通过市级备案的实验室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肉禽每饲养一批次一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其他畜禽每半年一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每年两次;每次检测样品数量,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

3)采购疫苗发票(附疫苗供应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合同、支付凭证复印件;

4)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记录复印件;

5)免疫记录复印件。

5.审核拨付流程:镇(街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初审且公示7天无异议后,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善初审信息,将申报材料及《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核实汇总表》盖章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2月底前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成审核工作,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补到场到户。

6.执行期限:长期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王朝明,联系电话:023-41423430

、璧山区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1.政策内容: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进行补助;对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进行补助。

2.补助对象: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补助范围:

1)强制扑杀补助

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含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非洲猪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牛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棘球蚴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等。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2)强制销毁补助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4.补助标准:

1)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5.申报程序: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局审核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强制销毁补助经费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6.执行期限:长期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王朝明,联系电话:023-414234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