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
1.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2.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3.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4.放宽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范围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5.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6.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7.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8.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时,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开发区)有住房的,核减一套住房认定套数,但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9.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核减后住房套数计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23-41420773/023-41414566
10.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夫妻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夫妻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首套同为20%)。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4〕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23-41420773/023-41414566
1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78(贷款)、023-41412132(人才)
12.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1528876
13.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23-41420773/023-41414566
14.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23-41420773/023-41414566
15.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16.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17.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18.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19.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0.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1.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2.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3.加强“渝快办”平台“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办理的管理。强化大数据运用,打通人社、民政、不动产等9个部门13类数据共享,系统自动比对社保、住房等信息,凡能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进一步“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跑动”,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审核效率与质量双提升。
政策依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4.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的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轻承租人负担,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平稳运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塘坊公租房项目租金价格的通知》(璧建发〔2025〕103号)
执行期限:3年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5.支持“好房子”项目打造成品住宅。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供地和存量地打造成品住宅“好房子”项目,优化设计迭代升级“好房子”产品。将新建成品住宅装修使用的绿色建材工程量计入单体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对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成品住宅项目,享受绿色金融相关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6.优化存量房网签服务。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服务,建立合同网签、信贷服务等部门协同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全流程交易服务。进一步推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便捷性和时效性。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7.持续开展促销活动。组织市级春秋房交会、返乡置业促销、品质楼盘进商圈进园区进企事业单位团购等活动;鼓励区县举办区域房交会,聚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并给予购房优惠。进一步优化完善线上房地产展示交易平台功能,并利用新媒体开展直播促销,提供全天候线上看房、咨询等服务,形成“线上看房、线下选房”联动。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
28.强化市场秩序整治。引导房企稳价销售;规范二手房挂牌价格发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解读和舆情分析,强化舆论引导。会同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设的自媒体账号进行监管,常态化治理唱衰楼市、低价吸引流量等行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14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