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1.政策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全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总体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享受对象: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
3.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有市场、有订单、有转型升级需求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已享受璧财发〔2018〕100号文件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信用贷”。
(2)贷款企业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3)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4)企业需作出销售收入、税收等增长的承诺,力争早日升规升限。
4.申报流程:
(1)签订协议
区内合作银行与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2)企业申请
有流动性信用贷需求的企业及时与合作银行沟通,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完成尽职调查,银行尽调完成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出具尽调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尽调意见和《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推荐表》)。
(3)部门推荐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银行尽调意见和《申请审核推荐表》后,牵头协调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
(4)贷前调查合作银行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企业《申请审核推荐表》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企业的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压缩对企业的调查时间,合作银行开展的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可以合并进行。
(5)贷款审批发放
经办银行收到缴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贷款合同等)。
5.申报资料: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申请审核推荐表(加盖企业公章)。
6.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1.政策内容:区级设立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2.享受对象:注册地在璧山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咨询方式:区经济信息委,联系人:钟龙,联系电话:023-41428075。
1.政策内容:重庆璧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辖区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业务和委贷业务。由璧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担保费率按1%执行。
2.享受对象:璧山区内实体企业。
3.咨询方式:重庆璧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兴俊,联系电话:023-41885886。
四、个体工商户信用便捷贷
1.政策内容: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偿还后可续贷,续贷需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续贷申请。
2.享受对象:仅限于在本地注册且有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置换原有贷款。
3.咨询方式: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余奇修,联系电话:023-41428002。
五、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1.政策内容:科技型企业登录重庆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sti.cn/govwebnew/index.htm)在线填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与创新等年报相关数据,系统自动给出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对应授信额度(分别对应500、400、300、160、80万元),合作银行以知识价值授信额度为基础,确定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
2.享受对象:入库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知识价值信用评级结果可获得80万元—500万元的授信额度。
3.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41440152。
六、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1.政策内容: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年报数据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国拨经费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分期拨付,平台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70%、50%、30%。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政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技术合同在市级登记站点登记认定后,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科技服务并取得成效的,按照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0.2万元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按服务金额的10%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科技服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概念验证中心开展项目验证,项目验证成功后注册成立公司,公司产业化并产生区级贡献的,每个验证成功的项目奖励概念验证中心2万元,该项目公司升级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再奖励概念验证中心3万元、5万元、5万元,每个概念验证中心每年项目验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建设科技服务类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度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建立专家工作站。经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2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正常运行的,第一年评审合格后拨付总额的50%,第二年评审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支持专家大院、科普基地建设。获得市级认定的农业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科研攻关。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根据该单位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30%、市级20%的配套奖励,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奖励,其它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按1:1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本政策执行。所涉政策条款,由各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2. 咨询方式:区科技局,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41440152。
七、新出让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
1.政策内容:新出让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享受对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3.办理条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前,在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领项目统一投资代码。
4.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建忠,联系电话:023-41421538。
八、取消工程规划许可放线费
1.政策内容:对于工程规划许可中放线环节的费用,由政府统一采购,无需企业承担放线费用,为企业节约成本。
2.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建忠,联系电话:023-41421538。
九、设立“企业专窗”
1.政策内容: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企业专窗”。
2.享受对象:所有企业。
3.办理条件: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
4.申报流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申报资料: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6.执行期限:2023年12月起。
7.咨询方式:重庆市璧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朱郑雪,联系电话:023-81676689。
十、关于推行银行保函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通知
1.政策内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拟在我市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增设以银行保函方式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适用范围:符合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政策要求的项目。
3.银行保函的开具要求:
(1)保函类型。银行保函须是在我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 型银行保函,须可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2)监管协议。以出具银行保函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需土地复垦义务人、区县( 自治县)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银行签订《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银行保函开立的时间和数额、银行保函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等相关事宜。
(3)保函期限。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开立之日起,至复垦工程计划完成验收日期延长3个月之日止。
(4)提交时限。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申请用地前,按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函。如没有足额预存费用的,不予审批用地或办理用地备案。申请临时用地延期前,应查验银行保函的时效性,超期保函不予办理延期。
4.银行保函的使用管理:
(1)保函延期。在复垦工程计划完成验收日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土地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在银行保函到期前3个月办理银行保函延期。
(2)保函索赔。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工程计划完成验收日期内不复垦或土地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且在银行保函到期前1个月未完成续保手续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出具索赔通知书向保函开户银行索赔担保金额至土地复垦义务人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定建立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以下简称《申请审核推荐表》)。
5.银行保函的适用限制:
土地复垦义务人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以银行保函的形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存在超期尚未完成土地复垦义务的;
(2)银行保函到期未完成复垦验收,且未按规定完成银行保函续保手续的。
6.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咨询方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波,联系电话:023-41410813。
十一、璧山区人才政策十条(2025版)
1.政策内容:
第一条 安家补助
(一)事业单位。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
(二)企业支持。首次全职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
第二条 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
(三)集聚领军人才。对引进具有突破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我区主导产业或带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可给予股权投资、科研经费、金融扶持、成果激励等落地政策组合支持。
(四)研发人员奖励。对企业引进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并在璧实施产业化的研发团队,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引才奖励。对参加区级及以上层次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方在璧研发团队,可按项目结题验收后实际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五)技术攻关激励。支持企业工程师团队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技术、国际交流和合作科研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照上年度国家、市级拨付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团队奖励。
第三条 支持柔性引才
(六)支持“周末科学家”“周末工程师”。企业柔性引进开展项目技术攻关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及团队,可按规定给予个人补贴。
(七)鼓励顶岗锻炼、联合培养。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顶岗锻炼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博士)以上或相当层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给予个人补贴。企业联合培养(兼职)的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参照顶岗锻炼执行。
(八)股权激励。鼓励用人单位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团队),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经认定,按技术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四条 博士后培养资助
(九)生活补贴。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新进站博士后,经市博管办认定的,在站期间可享受生活资助;全职博士后出站来(留)璧,按市级资助金额1:1配套发放来(留)璧资助。
(十)培养经费配套资助。进站博士后列入“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列入“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项目,并获得市级培养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1进行配套资助。
第五条 青年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十一)创业配套服务。首次在璧创业的青年人才团队,可免费提供创业工位,配套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投融资等服务。
(十二)创业启动资助。青年人才团队在璧创业且从事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区种子投资基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额度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十三)创业贷款贴息。青年人才团队负责人在我区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成功申请使用区内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旺农贷等,在还本付息后给予一定比例利息补贴,已设置贴息政策的贷款,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支持人才企业孵化生成
(十四)市场服务资助。对引进人才(团队)因成果转化孵化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咨询等创新服务的,可按实际支付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十五)陪跑队伍资助。鼓励技术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投资经理人、孵化器管理人发挥渠道资源优势,以个人名义为引进企业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市场订单、股权融资的,可按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十六)赛会路演资助。鼓励在孵企业人才(团队)在重庆高新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港举办成果对接、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根据层级和规模,给予活动补贴。
第七条 支持市场化引才
(十七)支持企业多元化引才。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渠道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引才效果,给予引才奖励。
(十八)支持人才项目举荐。鼓励猎头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驻外联络处、海内外商协会和个人举荐优质人才项目(企业),对成功举荐在璧双落地并产生相当规模经济效益的,给予举荐人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自主育才
(十九)员工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提升培训,可按培训层次、规模给予补贴。
(二十)学术交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专业论坛、人才交流活动,可按活动规模给予补助。
(二十一)学历、职业资格提升补助。企业在岗员工新获得高级职业资格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享受奖补。
第九条 住房保障
(二十二)人才公寓或社区。对高层次人才首次全职来璧就业创业的,且在我区无自有住房的,可按规定入住人才社区或人才公寓。对来璧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外的,可按规定入住青年人才驿站。
第十条 “管家式”服务
(二十三)“一站式”服务。设立“重庆市璧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区内高层次人才提供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代办服务、专线服务等服务。
2.享受对象:符合政策支持的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人才,符合政策条款规定的高端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3.咨询方式:区委人才办,联系人:刘欢,联系电话:023-41400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