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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政策

日期:2023-11-02

1.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87383623

2.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87383620

3.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87383620

4.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87383620

普惠性政策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8.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66

9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0.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1.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2.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3.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14号),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16.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江津银保监分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572991、023-47688982、023-41528117

17.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82、023-47572991、023-41528117

18.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7688962、023-41528117

19.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区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1400931

20.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1.从2023年第三季度起到2024年年末,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增加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投放,加大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市级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分行

咨询电话:023-47688929

22.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市级政策)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津分局

咨询电话:023-47688935、023-47572991

2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区级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支持企业上市十六条政策〉的通知》(璧财发〔2023〕83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4169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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