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政务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变窗口工作作风,提高窗口办事效率,践行政务服务“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宗旨,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办事推诿扯皮现象,特制定《璧山区政务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各服务窗口。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因手续、资料确实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规范填写并发放《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联,接受告知的办事群众应在第一联(窗口留存备查联)上签名。一次性告知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业务办理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业务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办理业务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业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业务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六)办理业务的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五条 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遇到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导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政策依据,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服务对象通过网络途径(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向其提供服务指南链接获取一次性告知内容。
第十条 对有下列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纪律责任:
(一)一次性告知不规范、不完整,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再往返2次及以上的;
(二)服务对象第一次申请办件时因材料审查不认真而导致再次要求补充材料的;
(三)服务对象第一次申请办件时因材料确实不规范、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书而导致服务对象第二次到窗口办件时,再次要求补充材料的;
(四)不按规定擅自填写告知内容、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清单编制以外的材料、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五)通过辅导能够让服务对象现场处理、完善材料却让服务对象跑2次的;
(六)对涉及前置或关联其他事项或部门的事项未告知的;
(七)对服务对象告知不文明、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窗口个人考核考评,作为评先评优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璧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