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0-0015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璧环罚告〔2019〕231号
璧山区南泊湾鱼庄(邱万友:510232**********1X):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鑫蒲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 年5月24日对邱万友经营的璧山区南泊湾鱼庄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鑫蒲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19年6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PJ20180112-281),该单位所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超标3.25倍,油烟超标0.87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2019年6月5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PJ20180112-28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向我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队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陈述申辩联系人: 张 璐 ,电话: 41560455
申请听证联系人: 张 璐 ,电话: 41560455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 ,邮政编码:402760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