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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3XB/2020-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山公(璧城)行罚决字〔2020〕135号  

  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男 ,违法经历 2014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

  现查明2020年10月13日,被侵害人在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北段彩虹桥附近经营手机贴膜时,因顾客到被侵害人处贴膜,引起旁边同行郑某某不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侵害人被郑某某踹了一脚,造成胸部软组织伤,腹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郑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江津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9日。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璧山区建设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公安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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