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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3XB/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璧山公(来凤)行罚决字〔2021〕4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公(来凤)行罚决字〔2021〕4号 )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违法经历2020年12月因危险驾驶罪被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现查明2021年1月10日晚19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与其前妻邓某某(残疾人)因为婚恋期间欠款的事情,王某某来到邓某某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XX村新农村居民点家外面时,发现其前妻邓某某家中有一名男子,后王某某对邓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邓某某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璧山区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至江津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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