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503XB/2021-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2 |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1〕4号)
违法行为人谭某某,男,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0年12月16日9时左右,违法行为人谭某某驾驶渝A5VS8*号小型汽车经璧山区璧青路由城区方向往青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青杠塘坊西四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调查核实,谭某某驾驶证逾期未审已被注销,谭某某此次违法行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某某罚款一千九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璧山区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拘留由民警送至江津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2月0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或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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