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15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6 |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区内各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1.工业用气价格由2.32元/立方米调整为2.095元/立方米。
2.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2.37元/立方米调整为2.144元/立方米。
3.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30元/立方米调整为2.075元/立方米。
4.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41元/立方米调整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1元/kg调整为4.68元/kg)。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释放更多降价红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各燃气企业要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主动宣传降价政策,做到政策知晓全覆盖。
三、政策执行时间
此次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城市燃气转供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和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从2020年3月14日零时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7月21日24时。
四、具体要求
各供气企业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并将执行情况于截止时间后15天内报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