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33953861E/2023-00002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府办发〔2022〕43号 |
[ 主题分类 ]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2-12-30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重庆市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AQI日均值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O3-8h)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与市级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各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璧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作为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实施方案纳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机构
2.1 璧山区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璧山区蓝天办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和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见附件3)。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各工作组职能职责
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督查室、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对工作。
工业应急组。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国资中心、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应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对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查相关企业储备优质煤炭,开展限产减排等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严格处罚。
城市扬尘应急组。区蓝天办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管委会和各街镇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类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的控制与检查;提高洒水清扫保洁力度;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各类施工工地、搅拌站、物料码头和渣土消纳场暂停生产;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及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监督落实相应区域内堆场覆盖、喷淋等措施。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严格落实货车限行措施;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
宣传引导组。区委网信办、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及各镇街参加。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大气成分观测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及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能见度等。
3.1.2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会商预警专家组,建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区指挥部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细颗粒物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条件
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主城都市区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县级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区指挥部及时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预警,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同时将预警信息抄送重庆市其他区县。
根据自然地理、气象条件、污染特征等因素,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会商研判污染天气达到预警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加强与周边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并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
(1)发布权限。
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区气象局联合会商结果,预测达到红色、橙色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测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报区政府备案。启动区域预警后,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发布途径。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4)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4.1.1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1.3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见附件3)。
4.2.1 总体要求
4.2.1.1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4.2.1.2应当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应将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每年应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要求将清单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1.3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可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2.1.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2.1.5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2.1.6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渣土车、商混车、物流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行政区域内开展冒黑烟车辆、黄标车闯禁查处。
4.2.1.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相关疾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4.2.2.3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机械加工、制鞋、塑料橡胶制造等企业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渣土车、商混车、物流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二)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臭氧应急相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源和气体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防止运输中出现“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有条件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2.3 Ⅱ级响应程序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倡导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冒黑烟车辆、黄标车在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行政区内的城市道路行驶。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
4.2.4 Ⅰ级响应程序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周边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5.2 新闻发布
要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评估。
7.2 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7.3 经费保障
区政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4 信息联络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5 其他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监督问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时数据、城市工业用电量数据、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实时数据、城市车流量实时数据等进行分析和挖掘。根据相关活动水平的变化情况,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职责
2. 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3. 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4. 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系表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统一领导和组织红色、橙色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现场指导应对工作;发布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区域黄色预警,向区政府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指挥部其他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做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及时汇总上报应对情况。
三、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督查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气象局、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管委会等及各镇街。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应急局: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传达区指挥部指令;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燃煤及其他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优化电力调度工作。
区教委: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负责开展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督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协调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加强对汽修行业涉气企业巡查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划定秸秆禁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管控措施,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公安局:负责设置货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货车限行措施,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加大路检抽检频次,严查排放黑烟车辆;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指导有关镇街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管控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协助区经济信息委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区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警;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区交通委、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建成区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控尘措施或暂停作业;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火锅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执法工作。
区委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区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协助区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生产企业限产与停产阶段的电力调度工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管委会等及各镇街: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工作。
附件2
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督查室、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对工作。
工业应急组。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应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督查相关企业储备优质煤炭,开展限产减排等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严格处罚。
城市扬尘应急组。区蓝天办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管委会和各街镇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类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的控制与检查;提高洒水清扫保洁力度;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各类施工工地、搅拌站、物料码头和渣土消纳场暂停生产;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及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监督落实相应区域内堆场覆盖、喷淋等措施。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严格落实货车限行措施;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
公共舆情组。区委网信办、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及各镇街参加。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附件4
璧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系表
序号 |
单位 |
办公电话 |
值班电话 |
传真电话 |
|
区应急局 |
41425648 |
||
|
区财政局 |
41422307 |
||
|
区经济信息委 |
41416087 |
||
|
区教委 |
41422312 |
||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41423480 |
||
|
区交通局 |
41410071 |
||
|
区农业农村委 |
41422365 |
||
|
区公安局 |
41886024 |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41428852 |
||
|
区生态环境局 |
41423413 |
||
|
区城市管理局 |
41423350 |
||
|
区卫生健康委 |
41421231 |
||
|
区国资中心 |
41426299 |
||
|
区市场监管局 |
41423462 |
||
|
区委宣传部 |
41422329 |
||
|
区委网信办 |
41430505 |
||
|
区气象局 |
41441532 |
||
|
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 |
41426744 |
||
|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
41407196 |
||
|
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
41445776 |
||
|
璧城街道办事处 |
41421246 |
||
|
璧泉街道办事处 |
41439339 |
||
|
青杠街道办事处 |
41781501 |
||
|
来凤街道办事处 |
41696200 |
||
|
丁家街道办事处 |
41480021 |
||
|
大路街道办事处 |
41580021 |
||
|
大兴镇 |
41550021 |
||
|
正兴镇 |
41560010 |
||
|
河边镇 |
41620289 |
||
|
福禄镇 |
41770021 |
||
|
七塘镇 |
41660321 |
||
|
八塘镇 |
41540021 |
||
|
三合镇 |
41690300 |
||
|
广普镇 |
41680201 |
||
|
健龙镇 |
417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