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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璧山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10-15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发〔202034号)文件精神,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拟了山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48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人口老龄与家庭发展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23-816703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102617:00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15

璧山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卫生健康委、民政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2034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促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现就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健康中国璧山行动为引领,以满足全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使医养结合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健全、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流程更加标准、服务品牌更加丰富,+防、治、护、安(即基本养老+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五位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不断完善。到2022 年,全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不低于50%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不低于80%依托区级医院至少附设1老年护理院社区医养结合型机构不少于5 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2%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达 78.5 岁。

二、主要任务

(一)拓展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将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加大建设力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加强学科建设,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提高综合性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转型、闲置资源整合改造等方式,发展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引导部分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重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作服务指南(试行)》规范合作内容、方式、费用,明确双方责任,为合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健康服务。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作为养老机构服务和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按照全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计划,深化医养融合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镇街卫生院或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新建镇街卫生院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养老点一体或毗邻建设,为社区及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医疗、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有条件的镇街卫生院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开办诊所、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病床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各镇街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即开展两次医养结合服务、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一次中医药体质辨识服务、失能评估与健康指导等制定完善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标准,规范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以患有慢性疾病老年人为重点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老年人做好 五个一(一个专业医护团队,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个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个慢性病长处方)保障,对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提供四项重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确保居家老年人能够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健康管理、医疗卫生和照护服务。(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治未病理念为核心,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中医医院加强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鼓励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室,开设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设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诊所,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中医医院、镇街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合作,推广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探索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保健和调理知识技能培训。(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通过共享系统,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打造覆盖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医疗机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 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鼓励利用体征监测、穿戴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增值服务,动态监测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共享运用,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大力发展医养康养产品。立足实际,合理定位,科学规划,探索推进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完善相关行业标准,推动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业规范发展。鼓励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市场,推动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的各类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的研发生产。推动发展血糖仪、助听器、呼吸机等家庭医疗器械,满足高龄、患病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鼓励企业开发智慧健康产品,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等智慧健康医养康养产品。商务委、科技局、经济信息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不作区域总量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的健康养老发展格局。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牵头负责、民政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民政负责进行行业监管。按照国家和市级的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落实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一)简化审批登记。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7 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保障。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本区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分别牵头编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规划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三)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贷担保物范围。发展改革委、规划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五)强化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六)强化保险支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 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市级统一部署健全适合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生活照料和与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提升专业照护水平。参照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以居家照护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居家、社区、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八)完善医疗服务支持制度。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探索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指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支持开展上门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落实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根据诊疗需要和医养结合机构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依托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重庆护理职业学培育医养结合服务人才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康复护理培训基地、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安宁疗护中心,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探索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健康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教委、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团委、妇联、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强化医养结合领导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十一)加强督促指导。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将医养结合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二十二)实施试点示范。根据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区县和机构创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区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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