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璧山国资中心发〔2021〕128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各区属国有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有效开展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和惩戒震慑作用,指导和督促各区属国有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区领导批准,现将《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遵照执行,切实增强对风险的预判、防范、化解能力和提高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再次发生的思想意识。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日
重庆市璧山区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各区属国有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各区属国有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渝国资〔2020〕52号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区国资中心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区属国有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各区属国有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区国资中心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区国资中心各有关科室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区属国有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区国资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在区国资中心综合科统一编号,以区国资中心函件形式向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印发提示函,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有关区属国有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区属国有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整改时限原则要求2个月内,确需延长的,需报请区国资中心审批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八条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区国资中心;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区国资中心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有关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区国资中心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国资中心。
第十一条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区国资中心。
第十二条区国资中心将适时开展对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区国资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中反映区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系统性问题以及当年整改未销号的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区国资中心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对提示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