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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12-30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

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璧山国资中心发〔2019〕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璧山委发〔2019〕30号)精神,结合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经我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重庆市璧

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国资中心发〔2019〕119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6日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

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或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划分为区属一级、二级、三级国有企业。一级国有企业(包含按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下同)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区委统筹管理的国有企业。二级国有企业是指一级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纳入区委统筹管理且没有母公司的国有企业。三级国有企业是指二级国有企业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一级国有企业人员在核定总额内,除区委统筹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外,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员工。二、三级企业人员是指核定总额内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企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办事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岗位设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激励奖惩与人员进出相结合、公开招聘与选拔任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人员实行总额控制,一级国有企业人员总额经区国资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企业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初审,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三级企业人员总额按上述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企业人员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一级国有企业和无母公司的二级国有企业现有功能定位改变,资产规模、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确需新增人员的,经分管国资区领导召集区国资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子公司需经母公司初审,再按上述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级国有企业和无母公司的二级国有企业劳务派遣辅助岗位人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合理制订用工招(选)聘方案,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含管委会或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小组,下同)初审、区国资中心复审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后实施。企业将招(选)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备案。子公司需经母公司初审,再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一级国有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二、三级企业执行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正(副)职负责人按一级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对待。

第八条新任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职守,热爱岗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子公司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备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担任履行组织、人事、纪检工作职责的部室负责人,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履行法务工作职责的部室负责人,应当具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证书;担任履行财务工作职责的部室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会计职称;

(五)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六)从事与本专业有关且连续工作8年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等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选配条件。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可通过组织任命、公开招(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选配。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层管理人员控制总额制定干部选配方案,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后实施。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企业拟定选拔任用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含管委会和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小组,下同)审核,报区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进行,在行文任免前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子公司(二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母公司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后由母公司任免,子公司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由母公司管理;无母公司的二级企业负责人任免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国资中心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后由公司任免。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组织任命程序,参照《重庆市璧山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办法(试行)》(璧山委办发〔2018〕63号)和《重庆市璧山区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璧山委组〔2019〕185号)执行;中层管理人员公开招(选)聘、竞争上岗程序:制定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区国资中心审核批准方案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内部竞争上岗的应进行民主测评)体检(适用于对外公招)公示廉政谈话备案审查任命(聘用)。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所任职务:

(一)当年度企业内部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2年企业内部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二)除客观因素外,未完成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

(三)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拒不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未经上级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以及不按规定执行其他相关制度办法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六)达到任职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按《公司法》规定,子企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执行董事或按《公司法》规定确需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和经理层正(副)职以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提名,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同意后,按《公司法》规定程序任免。监事或按《公司法》规定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监事会成员由母公司提名,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审计局审查同意备案后,按《公司法》规定程序任免。

无母公司的区属二级国有企业根据业务或工商登记注册的需要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或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任免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章  一般员工

第十三条一般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以外,从事与企业经营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应结合实际, 按岗位职责自行制定一般员工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新招(选)聘一般员工,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职守,热爱岗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一级国有企业招用一般员工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报名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市场化聘用专业技能人才经区政府批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二级、三级企业招用一般员工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区政府批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历条件。

(三)原则上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龄条件。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

(五)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六)特别优秀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区级以上荣誉证书),可适当放宽招(选)聘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招用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开除学籍及留校察看等学校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用、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为企业员工的其它情形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额内招(选)聘一般员工,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用工作流程的通知》(璧山国资中心文〔2016〕45号)的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将招(选)聘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复审,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国资中心下文批复。企业按批准的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并将拟招(选)聘人员的档案资料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一般员工招(选)聘程序:制定方案方案审查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廉政谈话入职结果备案。

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适用型人才,必须是企业急需的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并有一定技能的专业人才,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后提出申请,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企业分管区领导审批后,由区国资中心报区政府,经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同意后,区国资中心批复企业实施。区属二级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适用型人才按上述程序报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接收退役军人等政策性安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岗位和职位。子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由其上级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辅助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辅助岗位人员是指在区管国有企业从事保洁、驾驶、保安、会务及讲解服务、炊事服务等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辅助岗位人员以劳务派遣方式进入企业务工,企业不得与辅助岗位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辅助岗位人员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  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依法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员工享有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第二十六条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一级国有企业之间人员合理流动的,由本人申请,流动双方企业研究同意,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流动。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流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流出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流入企业与本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流出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至流入企业。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二级企业特别优秀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向一级国有企业合理流动的,经本人申请,二级企业经营管理层先议,其母公司和流入企业双方研究同意,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流动。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流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流出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流入企业与本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流出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至流入企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企业应在人员工资总额控制范围内,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工作量、劳动强度、工作效率等因素,合理制定内设机构负责人、员工以及子公司的薪酬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应将其纳入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员工薪酬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核定的人员总额数增加而导致薪酬总额增加的,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每年初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中心下达的预算编制口径,结合实际情况及用工需求编制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以推进工作、提升素质为原则,结合实际有计划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对试用期满的新任职(入职)人员,应开展转正定职(定级)前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廉政谈话后正式任职(入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兼(挂)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通过市场化聘用的,其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企业人员应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确认。

第三十九条企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规定;不得到子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兼(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的,按规定程序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备案;未经区国资中心批准,不得在兼(任)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四十条企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权益;不得违规行使经营管理权,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得奢侈浪费,违规进行职务消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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