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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6-20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长效机制,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经区国资中心党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620

(联系人:张天臣;联系电话:4142677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月度及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工商类国有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

第四条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 编报范围

第五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区国资中心监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编制独立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六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相应资产和损益形式纳入国有投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填报单位不论经营业务性质、规模大小,应当独立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符合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范围,实现全口径全级次报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区国资中心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按照国家部委、市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要求;

(三)组织、指导、监督所监管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其报送质量开展核查;

(四)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需经三方机构审计。

(二)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三)以财务报表为基础,结合财政、统计、人事管理相关数据,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按时保质向区国资中心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参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收集、归档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六)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组织做好母公司及其境内外子公司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母公司及合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区国资中心。

第十条区国资中心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单位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数据共享,避免数出多门。

第十一条区国资中心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为月度经济运行监测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两个体系。

第十三条月度经济运行监测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反映企业月度国有资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由月度财务快报和月度经济运行分析两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月度财务快报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逐月动态记录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月度经济运行分析是对本企业月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分析研判;对月度重大资产处置、资金筹集调度、对外投资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十六条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年度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等相关附表构成。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处置和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在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合并汇总。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认真审核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和编制质量,规范确认收入、成本、费用,严格公允价值计量,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及金额的审核工作;在编制资产统计报告时对于未纳入合并或汇总范围、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编报软件的要求对国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公式审核和过录查询。对发现的逻辑性差错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合理性差错可按照提示要求予以说明,对于要求在附报文档中说明的合理性差错和过录查询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单独附报文档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四条区国资中心应当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合并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其中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应经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中心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编制范围是否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合并或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完整准确。

(五)合并或汇总范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母子公司适用会计政策是否一致,重大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合理;

(六)月度经济运行监测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编制口径是否统一完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区国资中心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企业应按时保质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对延迟报送影响全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效率,报告质量差影响全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的情形,应当纳入区属国企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予以考核。

第二十八条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区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统计报告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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