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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参股 投资委派推荐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日期:2022-11-03

各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委派推荐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国资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113

(联系人:赵萍:联系电话:1361823013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

参股投资委派推荐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向参股投资企业委派推荐人员规范管理,促进委派推荐人员依法合规履职,依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根据《关于规范区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璧山国资中心发〔2021〕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区国资中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独资、全资、控股子企业;所称参股投资,是指国有股东对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行为;所称参股企业,是指以长期持有股权为目的、区国资中心及国有股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未纳入财务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派推荐人员,是指国有股东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式,依法明确由国有股东委派到参股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职务的人员。所称委派推荐的专职人员,是指受国有股东委派,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参股企业,不再从事国有股东相关工作的人员;所称委派推荐的兼职人员,是指受国有股东委派,但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国有股东的人员。

第四条 国有股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参股企业委派推荐人员,依法建立委派推荐关系,签订委派推荐协议,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五条 国有股东要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向参股企业委派推荐董事、监事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放弃委派推荐权或减少委派推荐席位。

第六条 国有股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的人员委派推荐到参股企业任职。

第七条  国有股东要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建立健全委派推荐人员交流轮换机制。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拟委派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区委管理的干部到参股企业任职的,报区委审批。

第九条  拟委派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区国资中心管理的干部到参股企业任职的,报区国资中心党委审批。

第十条  拟委派推荐下属子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到参股企业任职的,报集团公司党委或提级管理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党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拟委派推荐岗位职务层次要求高于拟推荐委派人员现任职务层次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试用期满,国有股东应全面考察委派推荐人员的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等。考察不合格,不得继续委派推荐。其中,纳入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考察。

第三章  履职待遇

第十二条  委派推荐的兼职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应保留在原单位,岗位职务及薪酬保持不变,兼职不兼薪,在参股企业领取的任何形式报酬应交回国有股东。

第十三条  委派推荐的专职人员,原则上应与参股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解聘和退出,其薪酬待遇按照参股企业薪酬标准、考核结果和国有股东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国有股东发放,参股企业应将核定薪酬及其他有关费用划转至国有股东(特殊情况不宜由国有股东发放的除外)。

第十四条  委派推荐的专职人员,经国有股东考核合格,因工作需要或国有股权退出时,可回国有股东工作,继续与国有股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在国有股东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含委派推荐到参股企业工作时间),薪酬待遇按返回国有股东当年相同职务层次人员薪酬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委派推荐的专职人员,经国有股东考核合格,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含委派推荐到参股企业工作时间)。委派推荐人员返回国有股东时,企业相应职务层次出现空缺的,应当优先安排返回的委派推荐人员。

第十六条  委派推荐的专职人员返回国有股东后,应服从企业合理的工作安排。非正当理由不服从国有股东工作安排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股东应与委派推荐人员签订履职协议,明确约定履职要求、考核目标、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国有股东要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参股投资目标及约定事项,督促委派推荐人员认真履职。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委派推荐人员年度定期述职和不定期工作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先行请示范围和机制,督促委派推荐人员在述职和工作报告时,逐项对履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参加参股企业股东会的委派推荐人员应严格按照国有股东的指示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东负责委派推荐人员的年度及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推荐。其中,纳入区委管理的委派推荐人员的考核工作纳入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统筹,由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综合考核办法》和签订的履职协议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东要加强对委派推荐人员的考核,对存在未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履职不力、考核不合格、失职渎职、违规造成国有股东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解除委派推荐关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约定问责追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东建立市场化“黑名单”机制,对因问责追责而被解除委派推荐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各股东约定不再聘用为参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要严格把握委派推荐人员资格条件,不得委派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参股企业任职,不得借机突击提拔干部。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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